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和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47.1条??目的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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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民用民航器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授和管理,保障民用民航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照《》《》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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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2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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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或则其型号订立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修理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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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3条??管理机构 #
中国民用民航局(以下简称航空局)统一负责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美国修理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与监督管理。 #
中国民用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在本辖区内的国外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147.4条??培训类别
按本规则申请的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包括如下类别: #
(1)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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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型号修理培训;
(3)底盘机型培训。 #
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包括涡轮客机(TA)、涡轮涵道机(TR)、活塞客机(PA)、活塞涵道机(PR)等类别,应该在合格证上标明具体执照类别。型号修理培训和底盘机型培训应该在合格证上标明具体的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限定。型号修理培训应该在合格证上标明是否包含底盘机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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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5条??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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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
(1)申请人为依法筹建的法人; #
(2)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教学大纲及修理培训机构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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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适用,美国修理培训机构应该持有本国民航当局颁授的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书。
第147.6条??申请材料 #
申请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该依照航空局规定的格式和方式递交下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书。 #
(2)管理指南。同时申请多个培训类别的修理培训机构,其管理指南可以结合为一本,但应该符合本规则第147.20条和第147.28条所有适用要求的内容。
(3)所申请培训类别具体项目的教学大纲。 #
(4)美国修理培训机构应该递交本国民航当局颁授的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书(如适用)和中国用户的培训意向书。
国外修理培训机构应该使用英文递交申请材料。美国修理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可以使用英文或则日文。 #
第147.7条??受理、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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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法递交齐全的材料或则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须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局方应该当场或则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局方在受理申请后,以书面或则会面的方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 #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局方应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授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办公设备维修培训,依法进行检验的时间不记入前述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不能颁授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该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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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8条??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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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应该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及具体培训项目。 #
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自颁授之日起3年内有效。修理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延续有效期,并且应该在有效期期满前起码6个月向局方提出延续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书等航空局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时限最长为3年。超过有效期后的再度申请视为初次申请。 #
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不得出售、转借、出租或则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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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应该显著展示在修理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地点。
第147.9条??变更申请和代办 #
修理培训机构在单位名称、地址、培训类别或则具体培训项目发生变化时,应该起码提早60日向局方提出变更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修理培训机构在管理指南或则教学大纲中涉及的培训设施设备、组织机构、人员和管理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该提早通知局方,由局方确定是否变更其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以及管理指南或则教学大纲。 #
除非结合延续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一并申请,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上述变更不改变其原有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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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10条??修理培训机构的权力
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培训机构在获得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后,可以在许可的培训地点从事许可类别的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并在完成培训后向局方申请对培训学员的民航器修理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型号修理、发动机机型培训机构在获得修理培训机构合格证后,可以在许可的培训地点从事许可类别的型号修理、发动机机型培训,并在完成培训后向考评通过的学员颁授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指南中包含异地培训管理程序时,修理培训机构可以在许可的地点以外举办限定范围内的型号修理、发动机机型培训。 #
第147.11条??修理培训机构的义务 #
修理培训机构应该保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根据管理指南规范管理,及时发觉并改正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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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培训机构应该对所举办的修理培训满足教学大纲负责。在出席培训人员不能满足教学大纲要求时,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培训机构不得向其颁授准考证书;型号修理、发动机机型培训机构不得向其颁授培训合格证书。
修理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局方要求如实报告年度报告和培训质量调查等信息,并保证其与培训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合局方举办审查、监督和调查。
第147.12条认可情形 #
在下述情形下,航空局可以对修理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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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航空局与台湾航空处、澳门航空局签署的合作安排,认可台湾航空处、澳门航空局对修理培训机构的批准;
(2)按照航空局与其他国家或则地区签署的合同,认可其他国家或则地区航空当局对本国或则本地区修理培训机构的批准。
本规则第147.10条和第147.11条关于修理培训机构的权力和义务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前款规定认可的修理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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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的要求 #
第147.13条??设施设备
修理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与其培训能力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述要求:
(1)具备足够的不受气象环境诱因影响的理论培训课室,并有适当的照明、通风、噪音和湿度控制,以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理论培训课室所在的建筑应该设置便于辨认的紧急通道,并确保此信息传达至所有教员和学员。 #
(2)理论培训课室应该配备满足教学所需的演示设备,并保证所有学员都能清晰辨识所演示的内容。 #
(3)具备足够的不受气象环境诱因影响的修理实作培训场地,具有足够的工具设备和器材,并配备了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培训中使用的消耗器材可以采用非民航器材取代,但应该确保达到同样的培训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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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对应的真实民航器及其修理指南。民航器可以使用非适航状态的报废民航器,但其停放条件和状态应该还能根据修理指南举办民航器及其底盘修理实践,包括采用部份模拟设备举办相关的修理实践;修理指南可以使用非现行有效的版本,但应该保持其完整可用并标明仅供培训使用。 #
(5)具备培训教员、培训组织和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合适的办公设施设备,并具有妥善保存培训教材、资料、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储存设施,其中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的保存应该保证非经授权不可接近。 #
(6)具备足够的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设施。培训设施可以用于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但应该就能满足避免考试作弊的要求,但是实作评估必须使用真实的民航器材。 #
第147.14条??人员
修理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员,并符合下述要求: #
(1)委任责任总监、质量总监各一名。责任总监应该由修理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则其授权的人员兼任;质量总监不能由责任总监担任。上述人员应该熟悉民用民航器修理培训机构管理法规并具有修理管理工作经验。 #
(2)具有足够的与培训执照类别相适应的理论培训教员。理论培训教员应该具有理工类专科(含)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对应专业知识并通过教学法培训。 #
(3)具有足够的与培训执照类别相适应的实作培训教员。实作培训教员应该持有对应类别的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具备丰富的对应专业知识并通过教学法培训,并起码具有对应类别民航器5年(含)以上的修理经验。 #
(4)具有足够的负责培训组织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人员,其中培训质量管理人员与培训教员、培训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担任。
第147.15条??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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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培训机构应该针对所培训执照类别编制完整的教学大纲,并符合下述要求:
(1)包括该类别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所有适用的培训模块,但是明晰每位理论培训模块所配备的书面培训教材。培训教材中的知识点和培训要素起码应该覆盖《民用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2)明晰理论培训模块各知识点对应的培训讲义、设备和学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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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晰修理实作模块各培训项目对应的培训场地、设备、文件资料和学时要求以及实作评估规范。
第147.16条??培训施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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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培训机构应该按照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确定招收学员计划,按计划招收学员,并对每一名学员做好入学登记并向局方报备。 #
修理培训机构可以对出席理论培训的学员适当分班,每班不能超过24个学员,并根据分班制订教学计划。 #
理论培训应该按计划教学,并完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旷课或则事假累计超过教学时间30%的学员不得安排出席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考试。
修理培训机构可以对出席修理实作培训的学员适当分组,每组不能超过8个学员,并根据分组制订教学计划。 #
修理实作培训应该按计划教学,并完善每位修理实作项目的教员对学员的评价制度。评价应该起码包括基本技能、工作规范、安全意识和团队协作等方面,对超过10%的项目评价不合格的学员不得安排出席实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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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培训完成后,修理培训机构应该构建每位区队全部学员的完整培训记录,包括登记、考勤、评价记录,并及时交由专门的档案储存设施保存。 #
第147.17条??培训质量管理 #
修理培训机构应该构建相对独立的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并起码包括如下方面的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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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大纲自我初审机制,包括对应培训教材、课件、资料的批准,并对培训设施、场地、设备完好性举办起码以年度为单位的定期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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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教员资格评估和授权机制,以确保培训教员符合培训资质和能力,包括必要的上岗前考评和定期复训要求。培训教员资格授权应该具体到理论培训模块和实作项目。
(3)偏离培训计划的批准机制,包括培训设施设备因故不能正常使用需适当调整培训计划的机制,以确保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4)区队培训施行和培训记录初审机制,以确保落实培训施行规范的要求,并对违犯培训施行规范的情况采取必要的纠正和处理举措。 #
修理培训机构在完成每次培训后,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应该逐一初审学员是否符合出席基础知识考试或则实作评估的要求,并对初审通过的学员颁授带有本人近日相片的准考证书。 #
第147.18条??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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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培训机构应该对获得准考证书的学员统一向局方申请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
修理培训机构应该提供符合局方基础知识考试要求的设施设备,根据与局方商定的计划组织学员有序出席基础知识考试。 #
修理培训机构实作评估规范应该符合下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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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实作评估使用的民航器、设备、器材和文件资料办公设备维修培训,并应该使用真实民航器及器材; #
(2)明确实作评估教员安排计划,并符合交叉评估的要求; #
(3)制订适宜实作评估的项目清单,并应该囊括民航器日常或则航线修理的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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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订实作评估记录表格,并明晰清晰的评价标准。
实作评估应该在局方的监督下,根据与局方商定的计划组织举办。实作评估完成后,应该现场向局方递交填写完整的评估记录表格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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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19条??档案和记录 #
修理培训机构应该构建每名培训教员的档案。培训教员档案应该起码包括下述内容: #
(1)身分信息; #
(2)民航器修理人员执照号码(如有); #
(3)工作和教学经历; #
(4)培训记录和证书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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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训资格授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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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行培训记录; #
(7)出席实作评估记录。 #
修理培训机构应该构建每名学员的培训记录,并与本规则第147.16条要求的区队记录分开保存。学员培训记录应该起码包括下述内容: #
(1)身分信息; #
(2)学习和工作经历; #
(3)培训起止日期和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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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论培训模块、教员; #
(5)实作培训项目、教员、教员评价(如适用);
(6)出席基础知识考试时间、成绩和实作评估记录。 #
前两款规定的档案和培训记录应该由专门的档案储存设施或则系统妥善保存,其中教员档案应该保存至其辞职后起码3年,培训区队记录和学员培训记录应该保存至其完成培训后3年。 #
第147.20条??管理指南
修理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南应该起码包括下述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