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

穗财规字〔2023〕4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上海市关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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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财政补助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施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财政补助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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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局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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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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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施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财政补助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财政补助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施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天津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在北京市施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有关财政补助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测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其在北京市收取的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估算的税额部份,给与财政补助。该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每位纳税年度每位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亿元。
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与南沙区港澳市民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新政。 #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估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阴历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财政补助每年补助一次。 #
第五条本办法的财政补助,区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个人所得税分成(或退还)比列负担,其余由省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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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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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人才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财政补助项目高档人才目录》或《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财政补助项目短缺人才目录》标准。人才目录在每年的申报手册华图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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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高档人才和短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该同时具备下述身分、工作和诚信条件:
(一)身分条件:申请人属于台湾、澳门永久性市民,取得台湾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新加坡市民,大陆地区市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美国常年永居权的归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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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北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北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北京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北京市依法缴交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申请人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广州地税网,申请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取得美国常年永居权或国籍、居民身分发生变化从而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取得美国常年永居权或身分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助。 #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失去美国常年永居权或国籍、居民身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失去美国常年永居权或身分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助。 #
第九条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分证明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申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
第十条申请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身分、工作和诚信条件下,按下述规定划分其获得高档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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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档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种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护照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
(二)短缺人才资格的时点:
1.有行业或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技能认证部门颁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
2.无行业和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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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获得高档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助;高档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助。 #
第十一条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上海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估算,以2023年1月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施行“乙类乙管”为分时点,按下述规则分别估算: #
(一)纳税年度属于2023、2023、今年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上海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北京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放假、个人放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请人在上海市逗留的当日不足24小时的,根据半天估算在上海的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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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年度属于2023年之后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上海市工作的天数,是指在北京市实际逗留的天数。申请人在上海市逗留的当日不足24小时的,根据半天估算在上海的工作天数。 #
(三)上级部门有新政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收税额,为下述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收取的个人所得税:
(一)薪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酬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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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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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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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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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获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人才新政支持的补助性所得。 #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依照个人所得项目,根据分项估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估算)、合并补助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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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应申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应以次年申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收取税额为准。 #
个人所得依据税法规定无须申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收取税额为准。 #
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上海市纳税年度财政补助按下述形式估算:
(一)财政补助=∑(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分项已收税额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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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已收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上海市的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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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 #
1.(1)市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市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薪资、薪金所得,劳务酬金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
(2)非市民个人薪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薪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薪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
非市民个人劳务酬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劳务酬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劳务酬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市民个人稿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稿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稿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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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获人才新政支持的补助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获人才新政支持的补助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收税额-获人才新政支持的补助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
(二)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其财政补助还应降低估算享受补助时段系数:
财政补助=∑(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分项已收税额占比×享受补助时段系数) #
享受补助时段系数=应享受财政补助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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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补助程序 #
第十五条财政补助每年代办一次,每位纳税年度的财政补助申请于次年受理。申请具体事项由相关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手册,明晰申请方法、人才目录、受理时间等。申请人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在申报手册规定的时间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请。 #
第十六条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缴纳义务人缴纳的,通常由缴纳义务人代为代办财政补助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收取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
第十七条申请财政补助时需递交下述材料: #
(一)《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财政补助个人申请表》。其中,财政补助金额超过100亿元以上的申请人,还需补报《个人所得税让利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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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付义务人或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测、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分证明护照:
1.外国国籍人士递交签证、外国人永久永居证。 #
2.台湾、澳门永久性市民递交永久性港澳市民身分证、港澳市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3.取得台湾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台湾市民递交台湾市民身分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护照。 #
4.大陆地区市民递交日本市民身分证、台湾市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5.取得美国常年永居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才递交中国签证、中国身分证、国外常年(或永久)永居账簿。其中,回国留学人才还应该递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分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递交相对应的所有身分证明文件。 #
(四)属于高档人才的申请人提供获国家、省政府、广州市政府部门认定的高档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及工作单位对单位属性、主营业务、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属于中中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的说明材料; #
属于短缺人才的申请人提供技能认证部门颁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就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属于技术骨干、技能骨干岗位和中中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经验、工作胜任情况说明。以及工作单位对单位属性、主营业务的说明。
(五)申请人在上海市的年度工作天数是否达到累计满90天以上的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缴交义务人所订立的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内);申请人属由中国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主与上海市接收企业签署的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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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在上海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以上的承诺书。 #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上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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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与在上海市筹建的企业、机构所订立的劳务协议; #
(2)申请人在上海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以上的承诺书。 #
(六)申请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人才新政支持的奖励、补贴材料。 #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大陆开办和已激活的Ⅰ类交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帐户)资料,包括提供含申请人本人的开户交行、银行帐号、开户名的存单或建行卡打印件。 #
第十八条申请人或缴交义务人在广州政务服务网上提出财政补助申请,属于高档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市科技局负责复审;属于短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具体代办方式根据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服务变革相关要求执行。 #
受理部门应核实递交的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助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给以受理。 #
第十九条市发展变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复审结果,按职能提供诚信情况、出入境情况、行业情况、纳税情况等,协助受理初审部门举办初审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为受理初审部门举办受理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举办初审,并提出享受财政补助的高档人才和短缺人才名单送市财政局汇总广州地税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送审。对通过的即将财政补助名单,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助直接下拨至申请人的个人帐户。 #
第四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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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和缴纳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确切性负责。对于谎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补助,并根据《财政违规行为处罚处分细则》(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给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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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和缴纳义务人应根据承诺书约定接受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的检测监督。 #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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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广州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上海市关于施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财政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补助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