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3年6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2010年12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修订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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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须要举办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常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建立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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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该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重视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
第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扶植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欠发达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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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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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
各行业管理部门或则行业商会在继续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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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规定一年制出席继续教育学习的杂费由所在单位承当,并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薪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力遭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述。有关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述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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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
专业技术人员应该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依照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应该履行下述职责: #
(一)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拟定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举措,并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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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制出席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 #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制出席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薪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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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规定登记和考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统计上报有关资料。 #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应该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可以依照本单位实际须要,降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自主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并就单位为个人提供进修的条件、个人为单位提供服务等事项签定协议。 #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安排的学习任务外,借助业余时间出席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课目手册由省各行业管理部门或则行业商会按照本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本行业的实际编制或则修订常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并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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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课目手册应该适应不同事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势,重点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式,符合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养的要求。 #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可以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堂、学术大会、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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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一年制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多于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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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一年制学习时间每3至5年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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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于出席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施行继续教育应该借助高等高校、专科(职业)中学、科研院所现有的办学条件和设施。高等高校、专科(职业)中学、科研院所应该面向社会积极主办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举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筹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二)有与承当的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班主任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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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筹建、变更和中止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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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鼓励筹建继续教育中介服务机构。 #
从事继续教育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循《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商会、行业商会及继续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该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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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则行业商会、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委托高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施行继续教育,应该签署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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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施行继续教育的目标、内容、时间、经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事宜。
委托协议应该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推行登记考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经行业管理部门或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任的重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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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构建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定期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为拟定或则调整继续教育规划、计划提供根据。 #
继续教育评估标准以及评估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各行业管理部门或则行业商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该给以嘉奖。 #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违背本规定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以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违犯本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常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所在单位可以依照情节,给以批评教育、不予支付杂费或则勒令返还杂费、缓聘或则解雇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安排的; #
(二)私自不出席继续教育学习的; #
(三)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修业不合格的;
(四)学习期间违背有关规定导致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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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应该承当毁约责任。 #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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