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出台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印发施行《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深建规〔2023〕7号),该规范性文件将于今年8月17日满有效期。经研究,因工作须要,现依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布续期通知,该规范性文件有效届满后继续施行,实体内容不变,续期1年,有效期至2023年8月17日。 #
上海市住房和建设
今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依据《中共上海地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深发〔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和改进城市更新施行工作暂行举措的通知》(深府办〔2023〕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该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新政制定和统筹管理。 #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盖房源承当组织施行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则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施行主体应该签署监管合同书。监管主体应该强化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施行主体根据区城市更新机构开具的施行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施行主体为农地受让方。 #
第六条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配建比列、建筑面积、配建类型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给以明晰。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建筑面积、配建类型等在农地出让公告中明晰,最终以农地出让协议为准。 #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原则上优先作为保障性住房。招拍挂项目配建的住房类型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区按照项目实际需求情况、项目位置等诱因统筹掌握。 #
第七条配建方法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监管主体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法。施行主体应该充分采纳监管主体对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位于布局的意见。
第八条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集中布局到独栋、整单元或则连续楼层的某竖向跃层。适用集中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
(一)项目中的商品房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跃层面积差别偏大;
#
(二)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较大,适宜集中单独布局; #
(三)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独立占地。
第九条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的楼座,包括纵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适用分散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
(一)项目中商品房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跃层面积较接近; #
(二)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较小,不足以成栋或则单元。 #
采用分散配建形式的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不预先确定位于及跃层,根据所在项目商品住房的同等标准建造,待商品房预售前由监管主体在整个项目中随机抽取选取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 #
第十条对于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前,区相关部门应该就规划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部份征询监管主体意见。
#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在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施行主体确认书后,由施行主体向监管主体提出列入安居工程计划申请。对监管主体同意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应该回函明晰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等,并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施行主体凭列入计划回函与监管主体签署监管合同书。 #
第十二条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在农地出让方案批准前,规划国土部门应该就拟出让宗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总体建设要求征询相关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具体包括配建比列、建筑面积、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房源移交等内容。 #
第十三条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在农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签署后,由施行主体向监管主体提出列入安居工程计划申请。对监管主体同意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应该回函明晰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等,并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施行主体凭列入计划回函与监管主体签署监管合同书。
第十四条监管合同书应该使用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列、建筑面积、住房类型、户型面积标准及套数(仅针对集中配建项目)、建设标准、室内家装标准、公共区域家装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质量及初验标准、建设工期、产权登记、交付条件、接收主体等事项。涉及回购的深圳市住建局,还应该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钱测算规则等。
第十五条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该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该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家装标准一致。 #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该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位于布局应该能便捷共享新村公共配套设施及物管服务。 #
第十六条施行主体应该根据监管合同书的要求举办方案设计,规划国土部门在核查设计方案时,应该征询监管主体意见。 #
第十七条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该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该安排在首期。 #
第十八条规划国土部门在申领预售许可时,应该先征询监管主体意见。监管主体经核查,配建项目符合监管合同要求的,书面回复规划国土部门;配建项目不符合监管合同要求的深圳市住建局,监管主体应该根据监管合同要求施行主体责令整改并书面回复规划国土部门。
#
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审查施行主体报送的预售方案,并将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明清楚,登记备案。监管主体选取的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不得列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 #
第十九条施行主体在满足监管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时间后,提出房源移交申请。监管主体实地查验核实房源位置、套数、户型、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合格,并搜集归档相关送审、报建、验收、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质保书等材料后,与施行主体签订移交合同。
第二十条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管管理应该列入所在新村统一管理,并与所在新村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管服务,承当同等义务。 #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院墙等化学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举措。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附件:北京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