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管理的规定

(2012年12月)
为推动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强化大专生赴国(境)外学院交流学习管理,保证中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制订本规定。 #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生到国(境)外学院出席中外双学位、课程学习及短期交流等项目的管理。 #
第二条中学生到国(境)外学院修读课程,在其出国(境)前,应在所属大学教学主任(系院长)或专业负责人(导师)指导下,制订本人在美国学院交流修读计划,填写《同济学院大专生国际交流修读课程计划表》,明晰拟在国(境)外学院修读的课程及拟取代的本校课程,报大学(系)及教务处备案。 #
第三条中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内容通常应与其在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接近或相当(专业主要课程知识点相像度通常不高于70%),教学要求基本符合我校对中学生培养要求,能够申请认定为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类别课程。
第四条中学生在国(境)外学院修读的课程,通常应按照双方中学的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换算成我校的学分数(理论课程17学时对应1学分)同济大学教务处,学分总数原则上应与中学生在我校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分相当。 #
第五条中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出席学术研究、实习等项目可申请认定为实践环节学分;出席出国大赛等,可申请认定为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按照《同济学院大专生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
第六条中学生在国(境)外学院完成交流学习并取得对方成绩后,应在回校后的6周内由本人提出学分和成绩认定申请,填写《同济学院大专生国际交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大学(系)教务科。由中学生所在大学(系)教务科将申请材料转至开课大学(系)教务科同济大学教务处,由开课大学(系)进行初步初审和认定,再递交教务处进行成绩核定和备案。
第七条中学生申请学分和成绩认定材料应包括:《同济学院大专生国际交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国(境)外学院开具的即将成绩单(原件及打印件各一份)、国(境)外学院成绩评分标准说明;课程大纲(或校方认可的课程简介)、教材或课件等。如中学生修读的是校际或院际联合培养合同中所列课程,只须递交申请表和成绩单即可。 #
第八条开课大学(系)教务科收到中学生申请材料后,应由教学主任(系院长)组织相关课程主讲班主任对课程大纲、教材等材料进行初审,达到第三条要求的课程可初步认定为我校相应课程学分。
第九条中学生在国(境)外学院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学生交流的国(境)外学院成绩登记形式分为五等(如:A、B、C、D、F),与我校成绩登记形式相仿,则直接给以认定,按我校的成绩和绩点记载方法计入中学生成绩总表中。即对方中学与我校成绩对应关系为: #
国内交流学院成绩等级 #
复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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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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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
优 #
良 #
中
及格 #
不及格
2、学生交流的国(境)外学院成绩以百分制登记,则应转换为我校的三级制成绩记载方法计入成绩总表中。即对方中学与对应我校成绩对应关系为: #
国内交流学院成绩等级
复旦学院 #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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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
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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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
80-89 #
良
70-79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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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
及格 #
0-59 #
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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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在美国交流学院分校修读课程成绩不是按上述两种标准登记,而是用其它记分法登记的,则需把成绩转换成上述二种标准之一执行;或由教学主任综合考虑对方中学专业整体实力和中学生课程内容等给以认定为我校成绩,但需给出评定理由。 #
第十条中学生在国(境)外学院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经认定后,由中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按其所认定的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名称与学分,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备注栏中标明“认定”),以认定后的成绩计入成绩总表。 #
第十一条课程学分和成绩一经认定不得更改。未依照上述程序申请认定的课程,中学不承认其学分、不计入成绩总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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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出席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大专生(以下简称双学位生),赴国(境)外学院学习前,通常应在我校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参加军训,并获得相应学分。若果未在规定学期修完以上课程,则必须在美国学习结束回校后,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取得学分后方能结业和申请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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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双学位生通过在我校及美国学院的连续学习,完成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所有培养环节(课程、实践、考试、论文答辩等),获得双方认可的选修和必修学分及成绩,并收取所有学习费用后,就能获得我校专科结业资格。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办法如前所述。
第十四条双学位生应依照《同济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结业生学士学位施行条例》相应规定,申请获得复旦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同时,根据合作合同中的国(境)外合作院校相关规定申请获得对方学士学位资格。经双方中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即可分别获得中外专科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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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及事宜,根据《同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结业生学士学位施行条例》等执行。各院系可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 #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主管主任批准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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