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安监规[2012]1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
鄂安监规[2012]1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
为强化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着力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原2005年印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三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任命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
第三条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的相关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专家的任命、发证、公告、考核、建档和换届等工作; #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出席有关活动; #
(三)每年定期组织举行专家大会,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初工作任务; #
(四)按照工作须要,不定期举办专家或专业组大会,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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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专家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产生专题督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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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期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意见呈请专家所在单位; #
(七)其他有关事宜。 #
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为专家管理归口处室,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福建省安全生产技术商会承当。 #
第四条专家任命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乐意承当专家工作,并接受省安监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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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新政水平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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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学院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则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练把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风波处置能力; #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平,勤政廉政; #
(五)年纪通常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六)省安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专家,经省安监局初审后,可任命为首席专家。
(一)具有两院教授或国家部委专家资格;
(二)承当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厅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制工作; #
(三)作为专家主任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救灾和调查处理;
(四)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津贴,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第六条专家任命程序 #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等推荐或本人自荐,并补报《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
(二)省安监局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省安监局批准、颁发聘书,书面告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告。 #
第七条专家采用任命制,每届聘期3年,任命届满经省安监局考评合格后,可以聘任。
第八条专家的主要任务 #
(一)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外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
(二)积极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督查,为改善我省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参与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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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安全生产检测,及时发觉车祸隐患,提出着力可行的整改建议; #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车祸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应急预案制订提供技术支持; #
(六)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车祸调查,为车祸性质认定、原因剖析、责任划分提供技术根据; #
(七)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搜救工作;
(八)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等工作;
(九)为全国安全科技、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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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结合本省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督查报告或论文;
(十一)承当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委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科学心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
(二)积极出席专家活动,承当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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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领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举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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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省安监局委派执行公务时,应该出示委派函和专家证。完成任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递交书面报告;
(五)遵循国家保密制度湖北安监局官网,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
(六)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检查评审等活动中湖北安监局官网,违背有关制度和规定,并对自己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 #
第十条委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由省安监局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特殊情况下,省安监局可直接电话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现场。事后由省安监局向有关单位送达书面通知。 #
第十一条专家根据行业领域,分为危险物理品组、矿山组、建筑与机械组、职业健康组、交通消防组、民爆与烟花炮竹组、应急搜救组、综合组共8个专业组。每位专业组不多于10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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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专业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各专业组主任、副主任应该由本专业领域著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兼任。各专业组主任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督查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每位专业组设1-2名首席专家。凡重大活动或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必须请相关专业组首席专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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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专业组应该于每年12月15近日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督查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
第十四条专家组推行动态管理,按照工作须要,根据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省安监局批准可以中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兼任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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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诱因,不能再兼任专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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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出席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连续3次不能出席省安监局委派的工作任务的; #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因私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
(六)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增加标准、弄虚造假、谋取谋利,做出有失公平或错误意见推论的。 #
被中止资格的专家,省安监局收回或废止其专家证书,并在省内主要媒体给以公告。 #
第十六条省安监局筹建专家组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
第十七条专家待遇采取年度工作津贴和单项工作补贴相结合的形式。专家在完成省安监局委派的任务时,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助。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安监局给与嘉奖或奖励。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工作。 #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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