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学历考试 > 高考 > 考试辅导 >

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2024-01-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按照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授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施行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

一、学分的分类: #

继续医学教育推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

(一)I类学分

#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1)由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河南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由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防治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三院商会、中国医师商会(以下简称指定社联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

3.推广项目 #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风波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举办的培训须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

(二)Ⅱ类学分

#

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方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行,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方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

二、学分要求: #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出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高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高于15—2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五级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两年内通过出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高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相互取代。其中: #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

1.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诊所

#

高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10学分。

#

2.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五级诊所除外) #

高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8学分。

#

3.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

#

(二)护理人员 #

1.市级医疗机构、三级诊所

#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7学分。 #

2.省级医疗机构(五级诊所除外)

#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 #

3.市级医疗机构 #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 #

(三)休婚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村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分数不得高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

三、学分授予标准

#

(一)I类学分估算方式

#

1.出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出席者经考评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位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2.出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出席者经考评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位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讲义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位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

(二)Ⅱ类学分估算方式: #

1.出席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评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出席者全年获得这种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

由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或指定的刊物、音像、光盘等方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技巧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评,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这种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未经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或指定的刊物、音像、光盘等方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

3.出席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

4.在期刊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一下标准授予学分: #

杂志类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余类推) #

美国杂志

#

10

#

8(学分)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外统一刊号(CN)的杂志

#

4(学分) #

市级杂志

#

3(学分) #

市(地)级杂志 #

2(学分)

#

内部杂志 #

1(学分)

#

5.科研项目 #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初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国家级课题 #

10

#

6(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4(学分) #

市、厅级课题 #

2(学分)

#

6.出版医学专著,每编撰1000字授予1学分。 #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督查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堂、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出席者0.5学分。出席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出席者授予0.5学分。出席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11.凡出席援疆、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河南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经考评合格,视为完成当初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

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授予学分。 #

四、学分登记和考评 #

(一)项目承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初审采取省、市两级初审管理制度。

#

(二)凡出席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指南》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出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账簿。 #

(三)卫生技术人员出席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评合格,由承办单位领取学分证明。出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护照,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护照初审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指南》上,并将有效资料和护照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

(四)学分登记的估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初8月31日。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初审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出席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初审工作。 #

(五)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领取和管理

#

(一)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省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联组织应按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款式印制学分证书。 #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行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出席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查证后领取相应的学分证书。 #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制订社联组织举行的由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行,应接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行单位应在项目举行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项目结束后将备案材料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未备案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

(四)在我省举行的Ⅰ类项目举行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行情况总结、参加学员表册、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市辖市举行的Ⅱ类项目开展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报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机构。 #

(五)凡弄虚造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

六、其他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2年发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2002]6号)同时废止。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