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变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
明晰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工作要求的通知 #
建办城〔2023〕50号
各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变革委、财政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变革委、财政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变革委、财政局: #
城镇老旧新村改建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注重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3号)印发以来,各地推动深化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帮助一大批老旧新村村民改善了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解决了不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但不少地方工作中仍存在改建重“面子”轻“里子”、政府干群众看、改造资金主要靠中央补贴、施工组织粗放、改造施行单元偏小、社会力量步入困难、可持续机制构建难等问题,城镇老旧新村改建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的作用还没有充分迸发。为扎实推动城镇老旧新村改建,既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须要、惠民生扩内需,又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形式变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把牢底线要求,坚决把民生工程弄成群众满意工程 #
(一)市、县应构建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晰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产生工作合力,防止把城镇老旧新村改建简单作为建设工程推动。 #
(二)各地确定年度改建计划应从当地实际出发,竭力而为、量力而行,不层层下指标,不搞“一刀切”。禁止将不符合当地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对象范围条件的新村划入改建计划。禁止以城镇老旧新村改建为名,随便拆除老建筑、搬迁市民、砍伐老树。 #
(三)各地确定改建计划不应超过当地资金筹集能力、组织施行能力,坚决杜绝财政资金小包大揽,坚决杜绝盲目借债铺小摊、增加政府隐性欠款。各地应推动财政资金使用进度,摸透本地区待整修城镇老旧新村底数,构建改建项目储备库,提早筹谋改建项目,统筹安排整修时序,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城镇老旧新村改建中央补贴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禁止侵吞、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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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应督促引导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将老旧新村需改建的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优先列入本单位专营设施年度更新改建计划,并主动与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年度计划做好衔接。项目复工改建前,市、县应就改建水电气热信等设施,产生统筹施工方案,杜绝反复施工、造成扰民。 #
(五)市、县拟定城镇老旧新村改建方案之前,应对新村配套设施弱项及安全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并根据应改尽改原则,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燃气等老旧管道,群众意愿强烈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南方取暖地区建筑节能改建等作为重点内容优先列为改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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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县应明晰街道、社区在推进城镇老旧新村改建中的职责分工,并与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推动完善动员村民参与改建机制,发动村民参与改建方案制订、配合施工、参与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与反馈新村改建疗效等。 #
(七)市民对新村施行改建产生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列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方可列入改建计划;改建方案应经法定比列以上村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复工整修。
(八)市民就结合整修工作同步建立新村长效管理机制产生共识的,方可列入改建计划。市民对改建后的物管管理模式、缴纳必要的物管服务费用等,集体协商产生共识并书面(线上)确认的,方可复工整修。
(九)各地应建立城镇老旧新村改建事中事后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应建立施工安全防范举措,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抽查巡检制度,明晰改建工程初验移交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应构建完善改建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以及质量问题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完善改建工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机制,压实各承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
(十)有关市、县应及时核查整改审计、国务院大督导发觉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视情况取消申报下一年度整修计划资格。
二、聚焦困局攻坚,发挥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发展工程作用 #
(一)市、县应该结合改建建立党建推动城市基层整治机制。鼓励结合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创立新村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搭建市民沟通议事平台,借助“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手段,增强市民协商议事效率。鼓励下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源,根据有关规定探求适合改建项目的招投标、奖励等机制。 #
(二)市、县应该推动相邻新村及周边地区联动整修。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积极推动相邻新村及周边地区联动改建、整个片区统筹改建,强化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促进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建立、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鼓励各地结合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同步举办红色社区创建,促使居住社区品质提高。 #
(三)鼓励市、县以整修为契机推动建立社区生活圈。在确定城镇老旧新村改建计划之前,应以居住社区为单元举办普查,摸透各种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弱项,以及待整修新村及周边地区可盘活借助的闲置房子资源、空闲用地等存量资源,并分辨轻重缓急,在整修中有针对性地配建居民最须要的养老、托育、助餐、停车、体育瑜伽等各种设施,强化适老及适儿化改建、无障碍设施建设,解决“一老一小”方面困局。 #
(四)市、县应该多渠道筹集城镇老旧新村改建资金。积极通过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新村改建项目列入地方政府专项转债支持范围、吸引社会力量出资参与、争取个贷支持、合理落实村民出资责任等渠道,落实资金共担机制,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鼓励市、县吸引培植城镇老旧新村改建规模化施行营运主体。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法,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欠款的前提下,吸引培植各种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全链条参与改建项目企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支持规范规模化施行营运主体以市场化运作方法,充分挖掘营运社区服务等改建项目利润点,通过项目后续常年营运收入平衡改建投入,实现可持续。 #
(六)市、县应该促进提高金融服务力度和质效。鼓励与各种金融机构强化协作,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共同探求适宜改建须要的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新村整体改建项目,以及水电气热信等专项改建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专业机构以市场化形式投资营运的改装扶梯、建设停车设施项目,以及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项目提供个贷支持。在不降低地方政府隐性欠款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投资地方政府筹建的城镇老旧新村改建等城市更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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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应该推动建立适应存量改建的配套新政制度。积极建立适应改建须要的审批制度,明晰审批事项、主体和办事程序等。鼓励因地制宜建立适应改建须要的标准体系。推动构建完善既有农地集约混和借助和存量房子设施兼容转换的新政机制,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引入金融支持创造条件,推动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可持续发展。 #
(八)鼓励市、县将改建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按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着力维护水电气热信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建成果,守牢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底线。 #
(九)市、县应该结合改建构建完善城镇老旧新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推动新村改建后维护更新步入良性轨道。 #
(十)鼓励市、县积极引导新村村民结合改建同步对户内管道等进行整修,引导有条件的市民施行房子整体家装改建,推动家居建材消费。
三、完善督促指导工作机制 #
(一)科学评价工作质量和疗效。各地要对照底线要求,逐条排查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需攻坚的困局,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做法,建立工作机制及新政体系,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疗效。各地要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惠程度、改造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评判标准,科学评价本地区改建工作成效,产生激励先进、督促后进、以先进促后进的浓郁气氛;各地可参照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工作评判标准(见附件),统筹筹谋各环节工作,扎实系统深化。 #
(二)构建巡回督查指导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相关部门、地区及行业专家,组成巡回督查指导工作组,聚焦破解发动市民参与共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拓展改建施行单元、健全适应改建须要的制度体系等困局,强化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部份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重点总结其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政策机制;对部份工作进展有差别的省份,重点举办扶贫指导,帮助其完善机制、完善新政、明确举措。各市(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构建相应的巡回督查指导机制,强化对市、县的指导。
(三)完善激励先进、督促落后机制。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工作成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达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重要参考。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较好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给与适当奖励。将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工作列入国务院督察激励事项,以工作成效评价作为确定激励名单的重要根据。各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变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觉市、县工作成效突出的,要及时总结上报好的经验做法,对督查检测、审计、信访、媒体等发觉市、县存在违背底线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工作宣传力度,重视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导城镇老旧新村改建作为民生工程、发展工程的工作进展及其成效,提升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新村改建的认识。要确切剖析城镇老旧新村改建新政举措,加强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气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产生良性互动。 #
附件: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工作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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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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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变革委办公厅 #
财政部办公厅 #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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