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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吉州区公开招聘8名幼儿教师简章

2011-05-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吉州区公开招聘8名幼儿教师简章 #

根据《吉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精神,经区政府批准,吉州区教育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成立吉州区2011年招聘(选调)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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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 汤文仙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

副组长: 边晓玲 区政府副区长 #

成 员:焦 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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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青 区财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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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桃 区监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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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建 区教育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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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宝 区编办主任 #

马 亮 区编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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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焦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教育局局长陈高建、区编办副主任马亮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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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设置所需条件要求,招聘(选调)德才兼备优秀人才。 #

三、基本条件 #

1、遵守宪法和法律; #

2、具有良好的品行; #

3、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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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相应放宽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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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

四、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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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历条件: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师范类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毕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者不限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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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条件:招聘对象为已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及2011年已通过教师资格审查,符合认定条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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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龄条件:28周岁以下(1983年5月3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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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 #

(一)公告(时间:2011年5月9日—5月13日) #

将招聘信息在相关院校网站、吉州区人民政府网等信息平台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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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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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时间:2011年5月16日—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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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名地点:吉州区教育局(吉州区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联系电话:0796-8237931,联系人:邓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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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需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就业报到证(就业推荐表)、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获奖证书,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并填写《吉州区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式2份)。在职人员报考需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报名费为200元/人。 #

(三)考试 #

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满分均为100分,面试成绩占总分的60%,笔试成绩占总分的40%。 #

1. 面试 #

(1)面试内容:课堂展示(40分)、乐曲弹奏(30分)、美工技能(30分)。其中,声乐类幼师面试内容为声乐(60分)、课堂展示(20分)、美工技能(20分)。 #

a课堂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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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考场提供活动主题,应聘人员围绕主题展开教学活动(15分钟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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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提前30分钟通知应聘人员课堂展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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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乐曲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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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聘人员自选一首乐曲,乐器不限。考场仅提供键盘乐器。(每人不少于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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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美工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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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聘人员根据所给主题,用美工技法表现(画、剪、折、撕等)。材料自备。(时间为2个小时)。 #

d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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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聘人员自选一首歌曲进行演唱,伴奏带自备。 #

(2)面试时间:2011年6月4日 #

2、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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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试内容:学前专业知识、语文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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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笔试对象。声乐类幼师声乐单项面试成绩须达到48分及以上才能进入笔试。 #

(3)笔试时间:2011年6月5日。 #

3、面试、笔试成绩及时公示。 #

(四)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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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人员(若考生合成总分数相同则以专业科目(面试)成绩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

(五)考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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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录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公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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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用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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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考察后的合格人选,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本次招聘录用人员须服从分配,不服从分配者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与录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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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期间由录用单位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

3、聘用人员属在编在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原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满前,在新单位保留其原聘任职务及工资待遇,聘任期满后不再自然续聘,须在新单位职数范围内重新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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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聘用人员在录用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方可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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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方案解释权在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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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公开招聘(选调)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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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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