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强化本市城市公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细则》,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依照本规定管理。 #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执委会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公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家政责任区域,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
城市公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种设施的擦洗家政责任,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家政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执委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
第六条负责城市公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家政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应当依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循下述规定: #
(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隔日6:00时(夏季7: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该推行夜晚清扫,晚上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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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家政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显露垃圾、污物和废旧物。主要公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家政工作必须从6:30时至21:00时。通常公路、街巷、胡同的家政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日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其间,清扫和家政时间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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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城市公路上清扫家政作业必须避免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汽车不得违法掉头,导致交通阻塞。遇有特殊状况除外。 #
(四)城市公路推行机械清扫家政、冲刷擦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公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便道推行定期擦洗作业。 #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旧物,应当及时放入垃圾搜集站或则垃圾搜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公路的雨水口内。 #
(六)果箱子、垃圾箱,应当及时清除,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公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家政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干净。 #
第七条在城市公路上进行修理、清疏排水管线、沟渠,修理、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形成的废旧物,种植、修剪大树或则蝴蝶兰等作业,必须在不干扰市民的状况下,尽或许安排在夜晚或则避免交通高峰时段。
修理、清疏排水管线、沟渠,修理、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形成的废旧物,种植、修剪树枝或则蝴蝶兰等作业所形成的树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家政,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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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城市公路和公共场所改建、改建、扩建建设安装工程必须依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家政工作,施工形成的垃圾渣土,必须随时清运。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则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理干净。 #
第九条改建、改建、扩建城市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完工后,清扫家政工作的交接,由市或则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委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遵守本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公共卫生管理专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委予以罚款: #
(一)未依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则未依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家政的,或则未根据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家政的,勒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金。
(二)不及时清除果箱子、垃圾箱的,或则未保持果箱子、垃圾箱体整洁的,或则果箱子、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勒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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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及时清理因作业形成的废旧物、枝叶、泥土的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勒令责令清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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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家政的,或则在建设安装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清理弃物弃料和围挡的,勒令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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