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通知

(一)负责推行建立环境保护基本机制。拟订并组织推行国家环境保护新政、规划,制定法律法规草案,拟定部委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订各种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推行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预防规划和食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委拟订重点水域污染预防规划,参与制定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车祸和生态破坏丑闻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丑闻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争端,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当落实国家治污目标的责任。组织起草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机制并监督施行,提出推行数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导、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治污任务完成状况,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治污考评并发布考评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委做好组织推行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规避气候变化工作。 #
(五)承当从源头上防治、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新政、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牵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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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环境污染预防的监督管理。起草湖泊、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预防管理体制并组织推行2024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有关部委监督管理食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品质情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运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控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
(八)负责核安全和幅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新政、规划、标准,参与核车祸应急处理,负责幅射环境车祸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幅射、伴有放射性矿藏资源开发运用中的污染预防。
(九)负责环境检测和信息公布。拟定环境检测机制和规范,组织推行环境品质检测和污染源监督性检测。组织对环境品质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检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构建和推行环境品质公告机制2024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统一公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十)举行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安装工程示范,促进环境技术管理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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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举办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推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举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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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举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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