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有何不同?(图)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是他们之间的控制关系,常常被一些公司运用,以实现其不法目的。诸如,母公司成立子公司从事与母公司有关的风险大的业务活动;母公司的法人机构与子公司相混淆,雇佣同一的初级员工和监事,经营同样的业务;不纠正第二人对父子公司关系的错误见解,使其对公司声誉做出错误判定;跨国公司投资境外,操纵境外子公司转移定价、非法逃税、对抗公共新政或逃避其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等等。之外,在我外企业界有种很流动的作法,即几个公司共同为自己成立一个母公司,美其又曰某企业集团公司,该企业集团公司的资本就是他们几个公司资本的总和。这么做的目的实际上是为其自身扩大影响。在经营中,这种子公司各自为政,根本不考虑哪些企业集团利益,企业集团公司成为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自己的资金。各子公司以企业集团的名义进行各类经济活动,使他人对他们的经济名气形成错误认识。即便出现欠款,就化整为零、相互推托,最终造成债务人的利益遭到损害。面对以上种种运用母、子公司间的合法关系达到违法目的的状况,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流行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值得借鉴如何看出子公司母公司,以便制定相应的对策。 #
何谓公司的“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权承当责任。公司股东乘以其出资额承当有限责任外如何看出子公司母公司,不承当任何额外责任;同样,公司的股东不得以个人行为直接取代公司行为,不得直接以公司的名义状告、应诉。股东只以其配售的股金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的雇工、代理人等对其在正常雇请业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所形成的损害索赔不承当个人责任。据此,法律就不能透过公司的这层“面纱”而要求股东承当责任。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来说,有些母公司就是以子公司作为“面纱”从事违法活动,反之亦然。母公司运用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控制子公司以达到违法目的。诸如,在伦敦市,一队租赁车辆中的一辆或两辆租赁车就可以独立地成立一个公司,他们拥有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并代办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寿险。虽然,租赁行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即便出现交通车祸,必定导致财产损失并且人身死伤。因为这些一辆或两辆租赁车组成的公司资本极少,且只代办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寿险,所以,对于重大交通车祸,肯定不足以赔款被害者的损失。有的租赁车辆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提高对被害者的索赔,就是通过构建数个小子公司的方法,把这种小子公司作为“面纱”,掩盖住母公司真正的责任。在这些状况下,应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被这层合法的“面纱”所蒙蔽,在没有相应法律条文来制裁这些违规行为时,可以利用刑法中的自私诚信原则割断这层“面纱”,认定母公司(大租赁车队)成立数个小子公司(小租赁车队)的目的是出于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应由母公司承当各子公司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