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关于《无锡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
锡委办发[2003]10号 #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制定的《无锡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3年1月27日
无锡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更好地优化引才环境,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构筑我市人才高地的若干规定》(锡委发[2002]3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章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界定
#
第二条下列引进对象可享受《规定》中相应的有关政策: #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教授级高工;
#
4、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才;
#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的专门人才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
6、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我市急缺的各类优秀人才; #
7、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各类特殊人才。主要是指调入人员在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虽不属我市重点引进对象无锡市人事局,但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来锡创办实体的创业创新型人才。
“带资金”是指调入人员个人能为调入单位带来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市、区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资金到位一年以上,并能生产较好的经济效益;“带项目”是指能为调入单位带来科研、生产项目,并经有关部门评估预测可生产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带技术”是指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能进行产业化运作的,或在文艺、体育等方面业绩显著的人员。 #
第三条经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也可享受相应的有关政策。 #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的第1、2、3类所列对象分别享受《规定》第五条中(一)、(二)、(三)款所列优惠政策。
#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的第4、5类所列对象分别享受《规定》第五条中(四)款所列优惠政策。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二、三条所列的各类引进对象均享受《规定》第五条中(五)款所列优惠政策。
第七条在本市交纳地方税的各类企业在引进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时享受《规定》中的相应优惠政策。
#
第四章引进办理办法
第八条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有关手续由市人事局授权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
(一)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应提供以下材料: #
1、调出方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开具的《干部商调函》; #
2、《干部调入审批表》、《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一份; #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
#
(二)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手续办理程序: #
1、市人才服务中心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核同意者,开具《调档函》,办理调档手续; #
2、档案来锡,经审核无误后,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令,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持调令、《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无锡市公安局户口接待点办理户口准迁证;
#
3、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持调令及准迁证到调出地接转人事关系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4、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到调入单位主管区、局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
第九条具有特殊情况的引进人员除提供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申报材料外,须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带资金引进人员须呈报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带项目调入人员须提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评估认定材料;带技术的特殊人才须提供能反映其特殊能力的材料,如奖励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引进单位对引进人员的考察使用报告等。 #
第五章享受有关政策办法
#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凭引进工作具体承办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一条引进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所需经费的神情按《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 #
第十二条由于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人员,经确认其流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可由市人事部门重新建档并转接所有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手续。
第十三条高层次优秀人才档案重建手续由市人事局授权市人才服务中心承办:
#
(一)高层次优秀人才档案重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新建档申请表》一式两份; #
2、由毕业院校教务处出具并盖章的学籍卡;
#
3、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上级文件或通知);
#
4、调入单位盖章的《干部履历表》。
#
(二)高层次优秀人才档案重建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
2、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须认真核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开具《重新建档证明》,确档案材料。 #
(三)高层次优秀人才调出无锡或原档案同意调来无锡时,重建档案中无锡工作经历部分与原档案合并,其余部分由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收回处理。 #
第十四条高层次优秀人才主持的科研成果在本市转化并参与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突破《公司法》规定比例的,应在资本注册前由项目投资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报审时须提供由高层次优秀人才主持研究技术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或者科技成果获奖证书或者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和技术成果转化或成果转让、推广合同。 #
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第十五条高层次优秀人才主持的科研成果在本市转化并产生效益需要奖励的,可由本人向市科技局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1、技术成果转化或成果转让、推广的合同;
2、有关企业转化技术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财务证明; #
3、市地税局出具的(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或者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
市科技局在收到提出的奖励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奖励额度,报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无锡市人事局,经审核无误后,由市或区财政局予以奖励。 #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
第十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第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在执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上,来去自由。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后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
第十八条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的,按有关人事或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市人才发展资金对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经费资助的,其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按《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劳动局
#
无锡市公安局
#
2003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