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找法网为你详细解答

摘要:依照《企业员工重病或非因工重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员工因重病或非因工重伤,须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本人实际出席工作期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期限,予以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重病或非因工重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协议的期限,也就是白血病或非因工重伤员工的病假周末。这么关于病假薪水的支付问题,找美网为你具体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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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请问我们公司有职工目前请病假,连续半个月左右,这么病假薪资应怎样估算并支付给该职员,周四周五是否还要交纳,法定节假日病假薪资怎么支付,能否例子说明? #
律师解惑: #
依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完善企业员工疾患请假管理保障员工疾患休长假间生活的通告》的规定,病假薪资基数应为员工正常状况下实得薪资的70%估算。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部委觉得,应按照《上海市企业薪资支付方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病假薪资基数。因而北京市病假工资,即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了薪资标准(劳动酬劳)的,则病假薪资基数(包括其他周末薪资基数)应为该约定的薪水标准;在劳动协议、集体协议均未约定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薪资集体协商确定薪水标准,病假薪资基数为约定的薪水标准;在用人单位与职员无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周末薪水的估算基数按该职员劳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缺勤的月薪资的70%确定。 #
我们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了月薪资标准为背景,例子说明如下:
职员A在贵司工作不满三年,劳动协议中约定正常薪资为2000元每月。该职员2008年10月1日至15日请病假,2008年10月16日至31日正常缺勤。该职员2008年10月末薪资估算方法如下:
职员的病假薪资日薪资支付标准应为:2000÷21.75×60%=55.17元;病假日薪资交纳数额应为 #
2000÷21.75×(1-60%)=36.78元;病假天数应为:10月6日至10日,10月13日至15日,共计8天;应支付的病假薪资总计
为:55.17×8=441.36元;应交纳的病假薪资总计为:36.78×8=294.24元。
A职员的正常缺勤天数应为:10月16日至10月17日,10月20日至24日,10月27日至31日北京市病假工资,共计12日,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正常支付薪水,故,A职员10月末正常缺勤日薪资应为:2000÷21.75×(12+3)=1379.31元。 #
然而,采取予以病假薪资估算方式的情形下,A10中旬薪资应为:441.36(病假薪水)+1379.31(正常缺勤薪水)=1820.67 #
元。采取交纳病假薪资估算方式的情形下,A10中旬薪资应为:2000-294.24=1705.76元。采取予以和交纳方式时,在每月实际缺勤天数低于 #
或高于21.75时均会有数额上的差别。需告诫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应明晰估算职员病假薪资是采取予以还是交纳的方式,明晰后应不再改变估算方式。
[病假薪资交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