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浙江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15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户出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1号)文件,明晰各地不得违背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职年纪的被征地农户列入员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交费的方法降低被征地农户的交费期限。2023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南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87号),明晰废止省政府令第264号。在此背景下,我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户安置补贴有关新政(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49号,下简称《通知》)文件,有效衔接新老新政,被征地农户出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内容由人力公积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在此基础上制订。 #
二、制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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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户出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1号)
2.《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户安置补贴有关新政(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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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3年4月起由市人力公积金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督查论证。今年6月7日,与各部门协商一致。今年6月8日至6月17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询意见,未收到与文件内容相关意见。今年7月1日向市司法局提请登记备案。 #
四、主要内容
根据《通知》安置的被征地农户,分为出席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市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两种类型享受新政。
(一)其中出席员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户,根据《通知》规定的期限和标准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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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中出席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享受专项筹资和增设一档高交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交费新政。 #
1.专项筹资中14.4亿元为补助资金,从一次性筹资中列支,记入个人帐户后参与待遇计发但不可承继;3.75亿元为个人和村集体出资,目前由政府全额补助,记入个人帐户后参与待遇计发。
2.增设档次目前的标准为33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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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周岁以上人员年纪每降低1岁,专项筹资中的交费补助和增设档次交费标准增加5%,最低降至50%。考虑预期寿命与待遇估算年纪的联系,高年纪的交费降低,按计发月份数估算城乡居保待遇后,比60周岁人员待遇目前略有提高。今后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如遇调整,该计发月份数也同步调整。 #
已发放城乡居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户,在代办专项筹资和增设档次缴纳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需清算原城乡居保个人帐户。清算后余额返还参保人,按交费后的个人帐户重新估算待遇,如存在虚拟个人帐户金额的,虚拟个人帐户金额清零不叠加估算。 #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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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对象为2023年12月15日后拥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收农地公告发布且申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户。 #
六、施行日期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七、解读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