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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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
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须要,提升管理咨询专业人员素养,经研究决定,对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职业水平评价。现将《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施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二○○五年八月二十十日 #
附件1:
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提升管理咨询专业人员素养,保证管理咨询项目质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按照管理咨询业市场须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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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中级管理咨询师和管理咨询师两个级别。中级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依照国际通用标准和程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拟定。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办法进行。
中级管理咨询师英语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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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咨询师英语译为:。 #
第四条管理咨询师职业??和管理咨询机构用人提供的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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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当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工作。 #
第六条人事部指导、监督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施行工作。中国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施行。
第二章考试 #
第七条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管理咨询师考试),推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
第八条中国企业联合会组织创立全省管理咨询师考试专家委员会。全省管理咨询师考试专家委员会制定考试课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完善考试题库,统筹规划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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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人事部指导中国企业联合会确定管理咨询师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命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施行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席管理咨询师考试: #
(一)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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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学院大专学历,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
(五)取得非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期限相应降低2年。
(六)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会计师资格证书或经济类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
第十一条管理咨询师考试合格,由中国企业联合会颁授人事部监制,中国企业联合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度出席管理咨询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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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义务与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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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管理咨询师应遵循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管理咨询师考试,忠于职守,严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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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管理咨询师应保守国家和顾客秘密,严格依照管理咨询工作规定和程序举办咨询业务。 #
第十五条管理咨询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
(一)能确切剖析、判断、把握顾客需求,为顾客提供满意的管理咨询项目建议书; #
(二)根据有效控制咨询项目进度和质量的要求,制订管理咨询项目工作计划;
(三)综合运用调查、统计、分析等确诊方式,确定管理咨询项目重点;
(四)依照顾客须要,制订相应管理咨询项目方案,并递交管理咨询报告书; #
(五)培训、指导顾客施行管理咨询项目方案,并按照实际须要调整方案内容; #
(六)跟踪管理咨询项目施行情况,举办疗效评估,撰写管理咨询项目总结; #
(七)组织举办管理咨询人员业务培训活动。 #
第四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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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推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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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中国企业联合会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管理咨询师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管理咨询专业人员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在管理咨询业务活动中,因违犯职业道德或提供管理咨询项目方案发生错误,对企业经营管理形成重大影响和导致经济损失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取消登记,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附则 #
第十九条通过考试取得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照须要和本人专业背景任命经济师或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
第二十条台湾、澳门市民申请出席考试,在报考时应递交本人身分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大陆地区的专业人员出席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
外籍人员申请出席管理咨询师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在举办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人员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应赔付,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管理咨询师考试,或则攫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并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单位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 #
附件2: #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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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国企业联合会负责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管理咨询师考试)的施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指导中国企业联合会施行考试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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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管理咨询师考试设置《企业管理咨询实务》和《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剖析》2个课目。 #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企业管理咨询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剖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5小时。
第三条出席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 #
第四条报考出席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规定的报考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经考试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
第五条管理咨询师考试时间定于每年二季度。考点按照须要设在部份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中学。 #
第六条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举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
第七条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钱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八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 #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