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的概念及应用,是纠结多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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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人员密集场所的纷争,有必要了解“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把握两个概念的定性原则。
概念区别: #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建筑类别,属于建筑分类定性,一般以某座(或某栋)建筑为单位,具备表1功能的一定规模建筑,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对应的文字叙述为“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类别,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个别卧室(或区域),具备表1功能的建筑内部场所,均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对应的文字叙述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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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原则: #
原则1:定性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不一定所有卧室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诸如旅馆、商业中心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但其附属的办公室、车库等人员密集场所,一般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
原则2:定性为“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其个别卧室(或区域)可能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诸如办公建筑等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其自用的大会厅、多功能厅等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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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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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提出了“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等概念,“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不但包括了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也包括了人员密集场所与非人员密集场所合建的建筑,例如酒店、商店与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合建的建筑等。 #
借此为据,可解决人员密集场所的众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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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如下:
一、概念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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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密集场所: #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建筑类别,属于建筑分类定性,一般以某座(或某栋)建筑为单位,具备表1功能的一定规模建筑,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对应的文字叙述为“人员密集场所”。 #
根据相关规定,以表1功能为主体的建筑,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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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密室逃脱类场所按不高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标准处理,且应符合相关规范及管理规定。参专题:密室逃脱-防火定性!定性错误是风险症结!
2、人员密集的场所: #
“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类别,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个别屋子或区域,当建筑内部的个别卧室(或区域)具备表1功能时,该屋子(或区域)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对应的文字叙述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人员密集的场所”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特定功能区域,虽然是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其内部仍可能存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诸如: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但其附属的大会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等等。
二、适应原则:
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卧室或场所,某座建筑定性为人员密集场所,并不代表本建筑所有卧室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同样,某座建筑的局部区域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也并不一定代表本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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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定性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不代表所有屋子(或区域)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
虽然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同样可能存在非人员密集的卧室或区域,例如饭店、医疗建筑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但其附属的办公室、车库等,一般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
原则2:定性为“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个别卧室(或区域)仍可能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
一般情况下,建筑附属功能并不改变主体定性,为此,某座建筑的局部区域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并不一定代表本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例如,办公建筑中可附属自用的大会厅、多功能厅等,这类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但整体建筑仍属于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
三、示例讲解: #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场所”,参以上原则处置。对于本规范提出的“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不但包括了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也包括了人员密集场所与非人员密集场所合建的建筑,例如酒店、商店与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合建的建筑等。参考专题: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场所-评析《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2、《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大火警隐患判别方式》等法律法规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一般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
3、自动喷水、气体灭火、防排烟、火灾手动报案、应急照明疏散指标等消防设施技术标准中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一般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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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小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小于5m/s。本款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如办公建筑等)中的人员密集的场所(例如大会厅、多功能厅等),也应遵照此规定要求。
示例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2.7:标志灯应设在显眼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见到标志灯。本款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要求同上。 #
3、其他规范标准中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或人员密集的场所,需综合条文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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