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内被口头辞退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这协议不算吗?协议还有假?”翁某拿着自己的代理协议,百思不得其解。日前,润州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因“员工”无法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官驳回了上诉翁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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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口头开除 #
去年5月18日,翁某与南京某公司签署酒水推销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原、被告的关系为代理协议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代理年限为一年。日前,该公司口头开除翁某,翁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恳请确认劳动关系。
翁某称,双方原先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届满后签署3年劳动协议。但是,该公司在试用期内,逼迫其签署酒水推销代理协议,“尽管不乐意,我还是签了,工作也很卖力,没想到在试用期内被口头解雇,没有缘由。”该公司则称翁某与其签署代理协议,确属双方自愿,被问及解雇翁某的缘由劳动事务代理,该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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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也不能证明 #
为证明自己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翁某提供给法官一份证明材料,此材料是2009年5月23日由被告开具给招商建行的,内容为:“翁某系××公司职工,职务为业务员,月平均收入2000元。”这份材料是该公司为使翁某顺利获得贷款而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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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后觉得,翁某提供给招商建行的收入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翁某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该代理协议系违反其意志,法官经审查后不予质证。 #
律师:慎签代理协议 #
“按照《劳动协议法》,用人单位不得随时、无缘由地解雇劳动者”,江扬律师事务所的高晓光律师表示,依据《劳动协议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开除职工劳动事务代理,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劳动协议法》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易于举证,陈律师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方式,但是要求劳动者签收;他还提醒求职者在找工作时要了解《劳动协议法》,慎签代理协议,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