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2023〕8号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领域变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印发给大家。
自《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施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同时废止。 #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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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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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23〕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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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中级、中级、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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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中文名称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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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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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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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界定为:矿山安全、金属非金属煤矿安全、化工安全、金属炼钢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施行与监管。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施行与监管。 #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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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大纲,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施行,通常应根据专业类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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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组织编制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课目和专业课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课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课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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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施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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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出席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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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学院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学院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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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 #
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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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
(六)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
第十一条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出席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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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
(三)具有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
第十二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省范围有效。 #
第十三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依照实际情况拟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四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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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推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依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工作。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工作。 #
应急管理部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一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施行。一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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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二)知法守法,严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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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
(四)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年纪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申请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该自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审核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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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实施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该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审核机构提出。 #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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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
第十九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届满前3个月,须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审核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可依照须要申请重新注册。 #
第二十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
第二十一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消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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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该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使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定。
第四章执业 #
第二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知法守法,秉持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强化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转租出借证书。违背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消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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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技术; #
(三)生产安全车祸调查与剖析; #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根据专业类别可在各种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煤矿、金属炼钢等单位中执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拟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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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当相应责任。 #
第五章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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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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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执业中发觉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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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酬劳; #
(六)对侵害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述;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履行下述义务:
(一)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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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循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造假,并承当在相应报告上签订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
第三十一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该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 #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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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根据本规定取得的高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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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初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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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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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 #
执业行业划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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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别 #
执业行业 #
矿山安全
煤焦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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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煤矿行业
化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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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物理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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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炼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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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炼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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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 #
建设工程各行业 #
公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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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乘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修理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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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鞭炮、民用爆燃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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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
第一条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当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课目和专业课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课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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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课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人力资源资格考试,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行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第三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课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课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课目。 #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矿山安全、金属非金属煤矿安全、化工安全、金属炼钢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考时可依照实际工作须要选择其二。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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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位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减短。 #
第五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推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出席全部4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免试1个课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免试2个课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方可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出席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第六条已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出席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课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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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符合《规定》中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具有中级或正中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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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中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专科结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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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根据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考。出席考试人员凭有关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
第九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中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高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人力资源资格考试,也不得参与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
第十一条考试施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背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第十二条对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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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为保证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制度衔接按以下要求进行: #
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延后,根据新制度规定的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车祸案例剖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