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23〕12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为强化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使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拟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参加202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取全部课目且部份课目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23年合格课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根据四年一个周期延后至2023年。 #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大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份课目的草药学徒人员),2023年12月31近日可报考出席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止2023年12月31日。 #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3年3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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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服药与强化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推动公众服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施行细则》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须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
执业药师中文译为:。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须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该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兼任的岗位做出明晰规定。 #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新政拟定,并根据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施行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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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制定考试课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卷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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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期限相应降低1年。
第十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第三章注册 #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推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新政制订和组织施行,指导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该通过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分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
(二)知法守法,遵循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评同意。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式样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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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该及时代办变更注册手续。 #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须要延续的,应该在有效期期满三十近日,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
第四章职责 #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应该遵循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推动公众服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新政。执业药师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勉、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订和施行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背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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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初审及调配,提供服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服药,举办医治抗生素检测及药品效果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在显眼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该以显眼形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该依照有关规定佩带工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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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该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成绩查询入口官网2023,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出席实训培养。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施行监督检测。 #
监督检测时应该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初审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该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测给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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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与嘉奖和奖励: #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作出明显贡献的; #
(三)向病人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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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年在偏远贫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
第二十五条构建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推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规违法行为、接受嘉奖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计入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计入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勒令责令配备,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与处罚。 #
第二十七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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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消《执业药师注册证》,两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禁止《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消《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计入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与处罚。 #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违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该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情况给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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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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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草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初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按照工作须要择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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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
第三十三条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逐渐深化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台湾、澳门、台湾地区市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参照本规定申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同时废止。依据该文件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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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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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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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
药学类考试课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课目。 #
草药学类考试课目为:草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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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取得草药学或西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并在草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草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 #
第五条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出席全部课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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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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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执业药师成绩查询入口官网2023,根据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考。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分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
第七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则中考定点校区。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考试施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背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
第十条对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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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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