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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2023-12-3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明确征纳权责,精准落实税改降费新政,推动个体经济繁荣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国(不含上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自行申报纳税(交费)。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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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应该在法定申报时限内自行、如实向税务机关申领申报纳税(交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

二、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交费)的范围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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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交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农地增值税山东地税申报系统,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金,原则上施行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要求不施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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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推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超过10亿元(以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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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交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亿元(以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山东地税申报系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亿元)的,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交费),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金申报,但并不减免其申报纳税义务。 #

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收据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均应该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交费)。 #

四、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征收方法自行申报纳税(交费)。 #

五、暂不具备完善跃层账条件且推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该通过构建简易账、收支账簿粘贴簿或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形式,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如实反映经营收支状况,相关资料存留备查。 #

六、个体工商户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将列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或惩戒举措。 #

七、税务机关优化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APP、微信端申报功能,提供“一键申报”辅助工具,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交费)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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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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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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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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