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软件进口关税,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关总署湖北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关税〔2023〕4号,以下称《通知》),现将新政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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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发展变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订并联合印发享受免缴进口关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
二、国家发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订并联合印发享受免缴进口关税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变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订并联合印发国外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制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及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
四、国家发展变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参建企业的条件,并按照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参建企业建议名单,呈请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参建企业名单,通知市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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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企业应于参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市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市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市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
分期纳税方案施行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参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参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市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市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市级财政厅(局)呈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市级税务局软件进口关税,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参建企业。参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市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交税金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3个月内缴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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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参建企业对未收取的税金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金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收取的税金不予征收罚息。参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背规定,逾期未及时收取税金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交税金应在逾期未收取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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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和第三条中的企业进口设备,同时适用申报进口当期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武器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累积范围。 #
六、免税进口企业应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代办有关进口商品的免除税手续。
七、本办法第一、二条中,国家发展变革委牵头制订或则国家发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拟定的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自2023年7月27日施行,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金准予返还。本办法第三条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拟定的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3年7月27日施行。之后批次拟定的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施行。 #
八、本办法第一、二条中的免税进口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分别根据本办法第一、二条规定,确定变更后的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够继续享受新政。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牵头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新政。确定结果或不予受理情况由牵头部门呈请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起码分两批呈请),抄送第一、二条中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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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免税进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背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私自出售、移作他用或则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时限内停止享受新政。 #
十、免税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谎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国家发展变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国家发展变革委呈请海关总署,自呈请之日起,该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时限内停止享受新政。 #
十一、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政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背执行新政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十二、本办法有效期为2023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国家发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