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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办法

2024-02-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科/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门持有《学校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学校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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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当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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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学资格 #

第五条 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

第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以本省招生为主。 我省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者经济社会急需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跨省招生。 跨省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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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与普通大学、成人大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等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自主招生、独立办学。资格。 在业务上,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协助所在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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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外国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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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筹建中、依法停止或者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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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规则 #

第十条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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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与招生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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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建立健全招生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领导明确。 #

(三)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招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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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章程、宣传册、广告、录取通知书(以下统称招生宣传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细,不得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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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宣传中应明确介绍学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学校性质(民办与非民办)、学校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培训班次、课程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招生性质(是否为国家计划内招生)。 #

招生宣传应当注明考试种类、考试科目、毕业(结业)证书种类、取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以及国际国内认可范围。 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或者国家学历学位考试辅导班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说明学生参加考试的方式和取得毕业证书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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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 不得做出任何违反规定或不负责任的承诺。 如有“推荐工作、保证作业”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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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宣传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 #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持有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招收学生。 应当在校园内显着位置和缴费处设置固定的公示牌或者布告栏,方便公众阅读,公示学校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审批机关及证件号码)、收费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其教育主管由审批机关核发。 部门查询电话。 #

第十三条 与其他中等、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非主办学校的,不得以主办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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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选择自行选择的媒体和出版方式进行招生宣传。 #

第十六条 禁止委托非法招生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活动。 #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向学生收取学费。 一切收费均应使用税票,并按照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 学生申请退学、退费,按照省有关退费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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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管理 #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按规定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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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确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学校办学状况、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学生和家长对招生的监督。私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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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违规行为 #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筹建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拒不停止入学的,批准机关将撤销批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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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宣传,欺骗、误导学生或者骗取钱财的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通报批评。 给予退还已收取费用、暂停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通知出版广播广告单位立即终止出版广播。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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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与其他中等、高等学校联合招生,或者以接收学校以外的接收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的。 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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