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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2024-02-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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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估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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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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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技能人才评价从政府认可向社会认可转变,形成市场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3]90号)和《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估机构的通知》(中九培函[2023]90号)2023]16号)等文件,决定开展社会培训评估机构试点我省社会培训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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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评估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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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招聘范围是以人才培训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估机构(包括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技工学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 他们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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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山东省依法注册,具有规范的财务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

(二)在拟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具有丰富的所申请职业(工种)考核评价经验,具有完整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三)设立专门负责专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有一支适应评估工作需要的评估人员、监考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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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包括标准化的理论考场、配套考试所需的网络和考试机器、与技能操作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视频监控等信息管理设备; #

(五)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 #

(六)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企业,须首先取得技能人才独立评价资格;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行业协会,必须有符合资格的可以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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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点职业范围(工种) #

试点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中的技术职业(工种),以及随后由国家劳动部公布或登记的技术职业(工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初级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对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进行评价时,可以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评价活动; 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 #

试点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分为三个等级,即: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根据评估机构的条件分配相应的等级。 #

企业应在本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备案范围内提出申请; 行业协会应当在行业协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高等学校、技工学院应在学校主修专业(工种)范围内提出申请,并开展认可的岗位级别,不得超过学校的培养级别;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开展的主要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提出申请。 每个评估机构试点评估的职业(工种)不得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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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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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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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培训评估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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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认可职业技能等级工作方案》(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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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四)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在职记录、考核人员、主管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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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评审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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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 #

(二)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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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企业、行业协会、院校可在省级或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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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在设区的市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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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在设区的市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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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评估机构,应当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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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材料核查、专家论证、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职业范围(类别)。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 ,为选定的评估机构分配机构代码并开具收据。 各市需将评估机构名单、机构代码和工作计划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职业(工种)目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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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择优选择2-8家机构开展试点,经总结评估后逐步推广。 选定的评估机构将首先在申请区域内开展评估工作。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跨地区认定工作的,将择优推荐申请地点,并由省会同有关市政府协商后开展评估工作。 #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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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则》(另行印发)组织实施。 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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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考核方案。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认证评估计划,包括评估流程、评估职业(工种)、时间和地点安排、考生名册、监考人员、评估人员、督导人员信息等。制定的评估计划须报省级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 #

(二)考试组织。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评审计划并按照技术规程和技能等级标准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原材料、试卷、考试人员等,确保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严格。管理规范有序。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三)结果公布。 评估机构将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公示鉴定结果。 公示后无异议的,评估机构将结果信息上传至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经市、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评估机构颁发证书。 #

(四)证书信息。 评估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码规则和证书参考样式制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纳入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

5、时间安排 #

(一)2023年5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行业协会、院校应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材料。 评选确定工作将于6月15日前完成。 #

(二)2023年6月15日前,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完成本市第一批鉴定机构征集遴选工作。 #

(三)第一批征集评选工作完成后,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评选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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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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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 经考核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并落实相关政策。 引导支持评价机构积极为“技能兴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重点就业群体提供评价服务。 #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当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和质量监督。 要建立专家评估机构,做好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确定工作。 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要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

(三)评价机构应当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评价活动必须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独立开展人力资源资格认证人力资源资格认证,评价规模必须与评价能力相适应。 要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考试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考核管理,建立问题回顾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考核质量。 要按照“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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