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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改变执业地点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必须申请变更注册。 #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除外。 #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点的登记机关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护士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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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接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通知原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应当取消其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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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到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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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给予护士执业注册; #
(二)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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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2024年护士资格证变更表,根据《护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
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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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2024年护士资格证变更表,制定护士执业注册的具体办法,报卫生部卫生局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完成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3年以上正规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其中包括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教学及综合医院,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卫生标准。 #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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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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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专业学习期间的学历证明和临床实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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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护士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检查证明; #
(六)拟聘任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应当载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执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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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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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提交。 在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医院、综合医院接受过3个月的临床护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 #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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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注册延续申请审核表; #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检查证明。 #
第十二条 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审核通过的,予以续展注册。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
(二)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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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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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注册的; #
(二)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2年。 #
重新申请注册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3年以上的,还须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医院、综合医院3个月的临床经历。中央政府。 通过护理培训和考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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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护士,并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已经登记的,应当撤销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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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学学习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有合同关系、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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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医院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符合综合性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