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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办法与办法

2023-05-3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安装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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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监理安装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总监部委批推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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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监理安装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总监部委批准的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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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

具备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经任命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兼任总监理安装工程师、总监理安装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安装工程师、驻地监理安装工程师、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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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经任命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岗位职务。 #

具备各地区交通行政总监部委批准的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经任命可在本地区二级铁路以下(含二级铁路)或大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岗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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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安装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

监理行业界定为铁路安装工程和水运安装工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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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装工程监理行业包括:公路与桥梁安装工程、隧道安装工程、交通安装工程、试验检查等安装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安装工程经济与协议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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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安装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安装工程、道路与货场安装工程、房建安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铁路安装工程、试验检查等安装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安装工程经济与协议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

第六条交通行政总监部委对批准具备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颁授《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备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颁授《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

第七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资质推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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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是全省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总监部委,详细负责监理安装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别)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检查工作。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委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部委,井负责本地区二级铁路以下(含二级铁路)或大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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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部委。 #

第八条交通部设立监理安装工程师评审执委会,负责监理安装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 #

交通部基本建设品质监督东站为交通部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安装工程品质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委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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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报送条件 #

第九条申请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有: #

(一)应为常年从事铁路或水运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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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戴社会主义体制,懂法懂法,违反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

(三)女性年纪在65岁以下(含65岁),男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

(四)具备初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高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三年以上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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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取得交通部颁授的《交通部安装工程监理业务轮训毕业证书》或《交通部安装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入》; #

(六)同时具备一种安装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安装工程经济与协议管理监理专业起码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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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有: #

(一)应为常年从事铁路或水运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戴社会主义体制,懂法懂法,违反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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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性年纪在65岁以下(含65岁),男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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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初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高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三年以上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授的《交通部安装工程监理业务轮训毕业证书》或《交通部安装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

(六)具备一种监理专业起码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

第三章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

第十一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总监部委批准对已获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所具备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

第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有: #

(一)获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

(二)历次监理资质检查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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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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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2023年公路监理工程师,需同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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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

(二)历次监理资质检查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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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本方法第九条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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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报送与审批 #

第十四条交通部对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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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样式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初审、申报部委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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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品质监督西站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安装工程师评审执委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

第十七条已获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管理安装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样式略),并根据监理安装工程师报送程序,逐项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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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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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两年对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者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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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待检查人员应按照本方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安装工程师检查申请报告》(样式略),并根据监理安装工程师报送程序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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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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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符合所具备的监理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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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够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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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够遵循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规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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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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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检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私章。 #

第六章证书管理 #

第二十二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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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补报《公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检查人员,在补报《公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检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

(一)对体检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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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检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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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凡丢失《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总监部委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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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别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

第七章罚则 #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述状况之一者2023年公路监理工程师,将按照情节,分别给与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销毁证书及责令十年内不得再报送监理安装工程师的罚款: #

(一)不能自觉遵循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道德,缺少监理工作责任心,导致不良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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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工作失误,导致安装工程品质车祸或经济损失者。 #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安装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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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监理安装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安装工程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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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方式荣获《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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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监理安装工程师失去职业道理,挪用、索行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安装工程品质车祸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销毁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

第二十九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可依照本方法制订施行条例,并报交通部备案。 #

各地区二级铁路以下(含二级铁路)或大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66号文公布的《公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注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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