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年修订)》

中国注册税务师商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请你们认真阅读~ #
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3〕7号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商会: #
修订后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早已中税协六届十九次会长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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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商会 #
2023年3月12日 #
附件 #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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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3〕90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商会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继续教育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高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
第三条税务师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按照岗位的须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建立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该贯串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
第四条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高。 #
第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章组织管理 #
第六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商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对税务师出席继续教育情况推行登记管理。对税务师出席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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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税务师继续教育推行中税协、地方注册税务师商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五级管理。 #
第八条中税协负责拟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审定并组织施行年度教学计划,指导、评价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测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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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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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事务所负责组织、督促本所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
第三章内容、学时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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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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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需课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把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新政、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该把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管理、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专业知识。 #
第十二条税务师出席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多于90学时,45分钟为一个学时。 #
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多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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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五级培训体系中,每年须出席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多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多于10学时;须出席地方税协和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学时数按各地方税协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税务师可以选择出席继续教育的方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班、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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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税协网校举行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含直播); #
(三)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组织的财税类内部培训;
(四)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专业峰会、专题讲堂、学术大会、学术访问等;
(五)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
第十五条下述情形视为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按相应标准确认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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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任中税协或地方税协召开或委托开展的培训班或研修班讲课人、专业峰会或专题讲堂讲演人。根据实际讲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
(二)出席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测、专家论证。每晚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
(三)出席税务师行业执业标准制订。项目组成员每位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承当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位项目确认20个学时; #
(五)公开出版或发表涉税服务专业专著。每位项目确认40个学时; #
(六)公开发表的涉税服务专业专业论文。整篇确认20个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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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当初可确认40个学时;
(八)经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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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税务师出席除第十四条(一)、(二)规定以外的继续教育培训,应该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学时,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抽查初审。 #
第十七条地方税协如有其它具体要求,按地方税协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评 #
第十八条未依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继续教育成绩查询结果为不合格。可以在中税协网校补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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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者2024税务师报名,按照身体情况和从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长。
第十九条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考评不合格,由地方税协责令其在下一年度补齐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连续三年考评不合格,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抄送市级税务机关,计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2023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
申明:以上内容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商会陌陌公众号公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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