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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房产税

2011-11-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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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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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熟悉) #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

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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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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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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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

6.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适用房产税。 #

(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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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

「例1.多选题」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 #

A.城市 #

B.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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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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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工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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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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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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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单选题」(2007年)村民王某在本村有两间临街住房,将其中一间做经营用,按照税法规定,王某可( )。 #

A.就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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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缴纳房产税 #

C.暂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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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减半缴纳房产税 #

[答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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