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事业单位医疗招聘考试: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

一、考生应该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搅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市民身分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前30分钟(第一堂课考前35分钟),在本考场前排队有秩序地接受安全检测。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测工作,在检测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案,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通常禁带物品须存入在大件物品置放处。因身体缘由,不能进行安全检测的考生(如装有肾脏除颤器等),须有三甲诊所开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测的考生,监考员有权严禁其步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才会步入考场。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市民身分证置于桌子左上角上便于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和书写。
三、考生只准使用考场标准配置的文具或则按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标明的所需携带的器具进行考试,不准自行携带或使用其他文具用具步入考场。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信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则有储存、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步入考场。 #
腕表等计时器也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外置有钟表用于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讯号为准。 #
考生不得着制服出席考试,不穿戴有金属的衣服和饰物。 #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
四、统考课目试卷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和试题袋后考研考试科目顺序,考生须立刻对照准考证核实试题(卡)是否随堂考试课目;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清点试题的张数、页码,检测试卷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题(卡)有无受损;开考后才发觉异常情况而要求更换试题和答题卡的,所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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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无误后,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用0.5毫米白色墨迹中性笔确切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用2B钢笔正确涂写“考生编号信息点”。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和管理类统考综合能力4科,还须将“试卷条码”粘贴到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并在试题上填写姓名和考生编号。凡漏贴“试卷条码”的,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在监考员粘贴考生信息条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实条码,若发觉条码上复印的姓名、考生编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刻举手寻问。 #
条码作为扫描辨识考生信息及考试课目类别的主要根据,考生应保持条码的整洁和完整,禁止在条码里面写画,若发觉条码受损、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应立刻报告监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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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考研考试科目顺序,不得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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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寻问;涉及考题内容的疑惑,不得向监考员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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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考讯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步入考场出席当科考试,交卷上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上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攀谈。
七、考生应该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则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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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份须用2B钢笔规范涂写;非选择题部份使用0.5毫米白色墨迹中性笔书写。画图题可先用钢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白色墨迹中性笔描清楚。
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公厕,若因癌症确需上公厕的,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随同抵达并返回考场;得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随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医治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随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耽搁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 #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再度进行安检。 #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私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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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抽烟,不准喧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别人剽窃,不准传抄试卷、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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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刻停止答题并停笔,并将全省联考课目试题装回小试题袋,根据联考课目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题袋、草稿纸的次序整理好,置于桌上;自命题试题及其答卷和答题纸放入原试题袋并密封。经监考员核查无误后,由考生在《考生交卷签名表》上签名,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十一、考生不遵循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法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规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