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每个省,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的人事厅(局),和建设厅(委),国务院里各个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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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要增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人事部和建设部作出决定,针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跟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把《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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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用以提升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从而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这项规定适用于那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适用于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 国家实施执业资格制度,针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有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针对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之中。 #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和 。 #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制度,实行统一大纲,实行统一命题,实行统一组织,由人事部与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考试。 #
第七条 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命题工作也是建设部的职责,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培训等工作的统一规划同样由建设部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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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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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人事部承担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之责,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起步网校,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开展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就考试考务工作予以检查,会同建设部就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监督,并进行指导,还负责确定合格标准。 #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综合知识与能力,另一部分是专业知识与能力, 在专业知识与能力这部分的考试里,要依据建设工程的专业需求来展开,而具体的专业划分是由建设部另外去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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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只要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具备下述条件当中的其中一个条件的人员,那么就能够去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获得工程类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得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还得工作满6年。而这工作中,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才可以。 #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此学历为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工作达到4年,在这4年当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时长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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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工程类以及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达到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
(四)获取工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两年,在这两年里,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一年;或者,取得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两年,且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一年。 #
(五)获得工程类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而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长达到1年。 #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出合格成绩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部门,颁发那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且人事部、建设部盖印所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此证书于全国范围之内具备有效性。 #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的制度,在此基础上,由各省命题,并且由自治区组织考试,同时直辖市也会组织考试。 #
第十三条 建设部承担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工作,人事部负责对考试大纲进行审定。
各省人事厅(局),各自治区人事厅(局),各直辖市有各自的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它们依据国家所确定的考试大纲以及有关规定,于本地区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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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是遵守纪律、法律,并且具备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同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达到两年时间的,就可以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
第十五条 具有参加考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情况的人员,是由省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的人事部门来颁发,此证书是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统一格式而称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并且这个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范围里边有着其存在时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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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那一定是得经过注册登记的,如此才能够以建造师的名义去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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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针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其注册管理机构是建设部或者由建设部做出授权行为的机构!而对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而言,其注册管理相关机构是省或是地区为自治区的这一级,还有那些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又或者是被这些部门做出授权行为的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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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就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而言,是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的,在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予权力的机构进行初审,且初审合格之后,再报送至建设部或者其授予权力的机构进行注册。对于那些被准予注册的申请人,会由建设部或者其注册管理方面被授予权力的机构发放经由建设部开展统一印制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颁发在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条 首先,人事部负有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责任,其次,各级地方人事部门也有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以及使用情况作出检查、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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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持有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的人员,其注册有效期通常是3年,在有效期满之前的3个月,该持证者需要前往原来进行注册管理的机构,去办理再次注册的相关手续。要是在注册有效期以内,出现了变更执业单位的情况,那么应当及时去办理变更手续。 #
如果是再次进行注册的人,除了应当要去符合本规定当中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必须要去提供能够证明接受过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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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事处罚的。 #
(三)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因为存在过错发生的,或者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
(四)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岗位,持续2年,包含2年,以上的。 #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以及省,还有自治区,另外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去公布,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情况,以及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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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 责 #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在经注册这个行为之后,是拥有这样一种权利的,即能够凭借建造师的名义,去担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这一职务,并且还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于工作期间,务必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来行事,坚守职业道德。 #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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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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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一定程度的工程技术,拥有工程管理理论,持有相关经济理论水平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建造师的区别,并且有着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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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熟练地掌握以及运用,和施工管理业务存在关联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有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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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拥有丰富的施工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资历,具备较强的施工组织方面的能力,能够确保工程质量,能够保障安全生产。 #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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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知晓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熟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有明白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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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一定程度的施工管理实践方面的经验以及资历,拥有一定水平的施工组织能力,进而能够确保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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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依据建设部所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能够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之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建造师的区别,二级建造师能够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之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施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前,对于那些长期于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他们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是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够经由考核认定办法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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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部对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以及对具体执业要求,会另行作出规定。 #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去制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然后组织实施,并且分别向人事部、建设部进行备案。 #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予以同意,那些获得准许在中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外籍朋友以及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只要是符合本规定所提出要求的,同样能够去报名参与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并且还可以申请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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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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