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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人员招聘启事

2023-12-0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健全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202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促使高素养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和职称变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条件。 #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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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级会计师推行资格评审与职务任命相分离。 #

第四条中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根据考核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

第五条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具、注重实绩、客观公平、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着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第二章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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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执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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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

[三]取得有效期内的全省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

[四]近三年来年度考评均为合格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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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体健康,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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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结业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结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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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或相关专业专科结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8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1年;专科以下学历申报人员须结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7年。第三章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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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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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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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新政、重大经济变革举措和国外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

第九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

[一]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组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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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业务知识并帮助其提升业务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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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订过大小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

[四]还能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

[五]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审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小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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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论文专著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

[一]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英文核心刊物[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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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

[三]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发表1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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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业绩成果0符合下述条件中的两条: #

[一]完成国家级[限前10名]或省局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别或结项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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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出席制订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202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所主持制订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施行后疗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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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强化和建立财政税收管理,推动经济发展,降低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 #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遭到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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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完成大小型企业的转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拟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施行且疗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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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划分、股权设置等工作。 #

[七]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初验合格。 #

[八]近5年来,每年起码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小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年审、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小型项目并被采纳。 #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市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市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第四章附则 #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出席中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

[一]伪造、变造护照、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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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递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

[三]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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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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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严重违背评审规定行为的。 #

第十三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税务师、审计师,财务、财政、金融、工商管理、保险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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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条件》中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专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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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条件》中提及的疗效、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疗效、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市级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

第十七条专著是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学术著作。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论文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整篇字数不多于2000字。刊物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外统一刊号]刊号,不含季刊、专刊、特刊、手册和论文集等方式的期刊。得奖成果须同时递交得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 #

第十八条出席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合格学历前从事专业工作期限折半估算。本《条件》中所指大小型企业[集团]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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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中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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