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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2022〕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状况,制订本施行方法。 #
第二条广东外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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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密切结合经济社会和财会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具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丽河北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
第四条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必须依照下述基本原则: #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引导财会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加强知识结构、全面提升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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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提升能力。掌握财会行业发展趋势和财会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财会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全面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
(三)强化指导,创新体系。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模式,增加继续教育品质,产生政府部委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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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保障本单位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
财会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自取得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自从事财会工作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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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拟定全国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政,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国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推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国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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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共同负责本地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
公需课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财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必须把握的财务财会、管理财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
按照全省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手册、专业课目手册,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课目内容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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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出席继续教育的方式。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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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省级以上财政部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轮训、高端财会人才轮训、全国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财会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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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财会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轮训; #
(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委坦承的本科以上(含职校,下同)财会类专业文凭(学位)教育;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或行业组织(团体)的财会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外统一增刊(CN)的经济、管理类书刊上发表财会类论文;公开出版财会类书籍;出席注册财会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轮训; #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委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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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用的课程、教学方式,必须适应财会工作要求和特征。同时,积极推广网路教育等方法,减少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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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推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超过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超过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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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计提之后年度。 #
第十二条出席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一)出席全省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财会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投档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发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投档通告为准;
(二)出席财会类专业大会,每次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大会结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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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委坦承的本科以上财会类专业文凭(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评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小学出示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文凭或学位曾经没有成绩单的,则以文凭或学位证书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
(四)独立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或行业组织(团体)的财会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2023宿迁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即将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外统一增刊(CN)的书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
(五)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增刊(CN)的经济、管理类书刊上发表财会类论文的,每页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每页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财会类书籍的,每本财会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财会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胶印时间为准; #
(七)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轮训、高端财会人才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出席符合条件的财会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财会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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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继续教育管理部委认可的其他方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对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状况推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该对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评结果等状况进行记录,并在轮训结束后及时根据要求将有关状况申报所在地省级以上财政部委。 #
省财政厅确立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委对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2023宿迁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如实记载财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选用以下形式: #
(一)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省级以上财政部委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财会相关考试,省级以上财政部委必须直接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二)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符合条件的财会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省级以上财政部委必须依照财会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申报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根据规定程序和要求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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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方式的,必须在年度内登录财政部委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补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财政部委申请补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财会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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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财会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承当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网课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当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
(三)起草建立的教学计划、管理体制和其他相关机制; #
(四)才能完成所承当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品质; #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会继续教育网课轮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订轮训计划(包括轮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状况等),接受所在地省级以上财政部委监督。网课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会继续教育网路轮训机构应每年初制订年度轮训计划,明晰曾经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班主任等事项,接受财政部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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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充分发挥国家财会学校、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轮训基地(中心)等在举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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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财会继续教育机构必须依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任具备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学者专家,推行继续教育师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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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财会继续教育机构必须推行建立继续教育轮训档案,依据考试或考评结果如实出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轮训结束后根据要求将有关状况及晚报送市级以上财政部委。
第十八条财会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方式笼络生源;
(二)以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则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
(三)以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计费或则只计费不轮训。
第六章考评与评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该推行本单位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制度,将出席继续教育状况作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评价、岗位录用的重要根据。
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状况,应该作为委任财会专业技术职务或则报送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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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强化对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状况的考评与评价,并将考评、评价结果作为出席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财会工作者评比、高端财会人才选拔等的根据之一,并列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或则出席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勒令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依法对财会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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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定期组织或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财会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品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当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
第二十三条财会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方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勒令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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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委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按照本施行方法拟定详细施行条例,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3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财政厅今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会计〔2022〕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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