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增强统计数据品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施行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 #
本方法适用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状况的监督检测和对统计非法行为的整治。 #
第三条 #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详细负责对全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工作,检测各地方、各部委统计法执行状况,取缔重大统计违规行为。县级及省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则国家调查队领导下,详细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状况的检测和取缔统计非法行为。省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或则执法检测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则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照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工作。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必须推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勾通协作体系。
第四条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委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委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状况,对本部委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规行为,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处理。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该推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测责任制和问责制,着力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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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防治、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罚款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清廉原则。统计执法监督检测中,与执法监督检测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或许影响公平性的人员,必须回避。 #
第七条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畅通统计违规举报渠道,发布统计违规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规举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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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该推行统计违规行为取缔状况报告机制,定期向下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规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和统计违规行为取缔状况。 #
第二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和执法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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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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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测队伍,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制度,推行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读取。 #
第十条 #
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和执法检测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工作;(四)依法取缔统计违规行为,严防和惩处统计作假、弄虚造假;(五)组织推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规举报;(六)构建建立统计信用体制,构建推行对统计作假、弄虚造假的联合惩戒模式;(七)监督取缔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非法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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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测人员必须出席轮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授的统计执法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测。 #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加大对所属执法检测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测技能轮训,建立管理、考核和赏罚机制。
第三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测 #
第十三条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委应该推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工作制度和相关机制,综合利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测、重点检测、实地核实等形式202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组织召开本地区、本部委、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全过程记录机制。
第十四条 #
统计执法监督检测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委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循、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状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委构建防控和惩处统计作假、弄虚造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状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状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公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循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机制状况;(五)依法举行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状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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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必须严苛根据规定给予受理,经初审或许存在统计非法行为的,必须采取结案整治、执法检测代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以根据规定将举报转交下级统计机构申领。 #
第十六条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推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前必须制定检测方案,明晰检测的根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方式等。 #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或则执法检测人员组织推行执法监督检测前,应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
第十八条 #
推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测,必须提早通告检测对象,告知施行检测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测的根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测对象的详细要求等。 #
第十九条 #
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测时,执法检测人员不得超过2名,并必须出具国家统计局统一颁授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测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力、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具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婉拒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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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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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规行为或则核实统计数据时,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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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检测对象和有关单位必须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测工作,为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打听、反映状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查证证词,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证词上签字,牵涉单位的加盖私章。抵制签字或则签章的,由执法检测人员现场记录成因并录音录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必须及时通告相关人员根据要求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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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测过程中,必须及时按规定制做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测人员打听状况和检测对象反映的状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测人员在有关证词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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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执法检测人员对在执法监督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就能辨识或则推测单个调查对象身分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递交监督检测报告,报告检测中发觉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一)发觉有统计违规行为,符合结案取缔条件的,给予结案取缔;(二)发觉统计非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则程序错误的,应该及时补充或则再次调查;(三)根据非法行为性质、情节,呈请上一级或则移送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结案取缔;(四)未发觉统计非法行为或则统计非法事实轻度,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处理。
第四章统计非法行为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取缔统计非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
国家统计局负责取缔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统计作假、弄虚造假案件,对国家重大统计布署贯彻不力的案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严重统计作假、弄虚造假案件,其他重大统计非法案件。县级统计局依法负责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作假、弄虚造假案件,遵守国家统计调查机制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机制的案件。虽然国家调查大队组织推行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作假、弄虚造假案件,遵守国家统计调查机制案件,由组织推行统计调查的国家调查大队进行整治。省级、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省级、县级调查队,发觉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作假、弄虚造假非法行为的,应该及晚报告县级统计机构依法取缔;依法负责取缔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统计非法案件。 #
第二十七条 #
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详细负责取缔统计非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举办有关执法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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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对下述统计违规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依法结案:(一)各地方、各部委、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公商户等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遵守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遵守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结案的。 #
第二十九条 #
结案取缔的统计违规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下述条件:(一)有明晰的行为人;(二)有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依法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三)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结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初审后,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给予结案。 #
第三十条 #
结案取缔的案件,通常案件执法检测人员不得超过2人,重大案件必须按规定组成执法复查组。 #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测人员必须合法、客观、全面地搜集证据。搜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测人员必须及时制做《现场检测口供》《调查证词》等文书,并整理制做《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必须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推论和质证口供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规事实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
调查结束后,执法复查组或则执法检测人员必须及时产生监督检测报告,申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测报告内容包括:结案根据、检查状况、违法事实、法律根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
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及时组织举行大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规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初审。对情节复杂或则重大违规行为予以较重的行政罚款,应该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觉统计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则程序错误的,必须勒令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或则执法检测人员及时补充或则再次调查。 #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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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规案件审理终结,必须分别以下状况做出处理:(一)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则统计违规事实情节轻度,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202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依法做出处理;(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必须予以处分的,移交任命机关或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四)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五)涉嫌违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
统计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给予行政罚款的,必须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前,制做《统计行政罚款决定告知书》,向罚款对象告知予以行政罚款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罚款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力。罚款对象对罚款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必须认真听取。罚款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必须进行初审,初审创立的,给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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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对法人或则其他组织5亿元以上罚金,对个体公商户做出2000元以上罚金的行政罚款决定前,必须告知罚款对象有要求召开听证的权力。罚款对象要求听证的,做出罚款决定的统计机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罚款对象必须在收到《统计行政罚款决定告知书》3欧盘向做出罚款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做出罚款决定的统计机构必须在听证的7近日通告罚款对象举办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由统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执法检测人员主持,罚款对象觉得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召开听证时,执法检测人员提出罚款对象非法的事实、证据和罚款建议,罚款对象进行辩解和勘验。听证必须制做证词,证言必须交罚款对象初审无误后签字或则签章。听证结束后,统计机构根据本方法第三十四条做出罚款决定。 #
第三十七条
统计违规行为必须予以行政罚款的,依法做出罚款决定,制做《统计行政罚款决定书》。《统计行政罚款决定书》应当载明下述事项:(一)罚款对象的名称或则姓名、地址;(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统计行政罚款的种类和根据;(四)统计行政罚款的履行模式和年限;(五)不服统计行政罚款决定,申请行政抗诉或则提起行政仲裁的途径和年限;(六)做出统计行政罚款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统计行政罚款决定书应当盖有做出统计行政罚款决定的统计机构的图章。
第三十八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在《统计行政罚款决定书》作出后7欧盘送达罚款对象。罚款对象应该在送达存根上签字签章,并标明签收日期。罚款对象抵制接收的,必须在其别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存根上签字并标明理由,将《统计行政罚款决定书》留置;罚款对象不能接收的,必须在其别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存根上签字并标明理由。寄送送达的,必须通过美国邮局挂号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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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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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罚款决定做出后,罚款对象应该在统计行政罚款决定的时限内给予履行。罚款对象对统计行政罚款决定不服,申请行政抗诉或则提起行政仲裁的,统计行政罚款不停止执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及时把握统计行政罚款的执行状况。 #
第四十条 #
结案取缔的统计非法行为,必须在结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状况还要延长代办时限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年限不得少于3个月。 #
第四十一条 #
统计违规事实清楚并有法定根据,对法人或则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则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行政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罚款程序,当场做出统计行政罚款决定。 #
第四十二条 #
统计违规行为处理决定执行后,必须及时立案。立案必须编写立案报告,申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同意,给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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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整治统计非法案件时,觉得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处分处理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交具备管辖权的任命机关或则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委。 #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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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整治和执法检测的典型、严重统计违规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曝出。对具备严重统计作假弄虚造假情形的,必须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公示和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