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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下设

2023-10-1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人事部

文件

建设部

(人发〔2003〕25号2003年3月27日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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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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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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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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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施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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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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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代办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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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试 #

第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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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卷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卷、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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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出席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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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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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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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代办注册的有关材料。 #

第十三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做,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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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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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日内代办再度注册手续。 #

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遭到行政处罚或则免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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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

第十六条电气专业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述。 #

第十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消其注册: #

(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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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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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导致工程车祸,遭到行政处罚或则免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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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 #

第十八条被撤消注册人员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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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在处罚届满5年后可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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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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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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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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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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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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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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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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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第二十二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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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质量车祸及相关业务导致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当赔付责任,并有权依照合约向签字签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

第二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

第五章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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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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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产生的主要技术文件,应该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签章后生效。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签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签章并承当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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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该履行下述义务: #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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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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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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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允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第二十九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度注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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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条在施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常年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评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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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费多少最新变化,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出席考试、注册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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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签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电气专业委员会制订。 #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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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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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

第二条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卷、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

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施行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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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施行,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出席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期限者,方能报考出席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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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出席基础考试: #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手动化专业,详见附录1,下同)或相仿专业(指手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附录1,下同)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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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本专业或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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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其他文科专业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出席专业考试: #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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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仿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费多少最新变化,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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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六)取得其他文科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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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截至到2002年12月31近日,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出席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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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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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仿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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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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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本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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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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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其他文科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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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得其他文科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

(八)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大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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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初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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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出席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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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题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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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严肃考场纪律,禁止弄虚造假,对违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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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

专业界定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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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手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手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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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电流与绝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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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技术(部份) #

马达家电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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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及其手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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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仿专业 #

手动化 #

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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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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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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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手动化 #

手动化 #

手动控制 #

流体传动及控制(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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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份) #

电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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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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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电子技术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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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工程 #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

电子与信息技术 #

通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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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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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应用 #

其他文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仿专业外的文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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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施行的《普通高等中学专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中学专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高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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