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今年7月,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1条提出: #
1)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2)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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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与陕西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上达成了合作意向,为了西藏地区建筑业的发展需求,在陕西省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入藏注册执业。 #
为了防止跨区执业导致“挂靠”之风兴起, #
1、从源头预防“人证分离”,所有申请入藏执业的陕西省二级建造师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一旦查实人证分离,将对建造师进行1至3年内不得在西藏自治区和陕西省内进行注册的处罚。
2、入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本人未到场注册的,需进行现场视频,并在视频中出示个人承诺书。 #
3、陕西省入藏初始注册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寸蓝底近期清晰彩色照片2张(申请表上贴照片处1张,另外在申请表空白处贴1张); #
(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
(四)有效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正反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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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
(六)视频截图(本人不到场注册的,需提供注册时现场进行的本人同意进藏注册的视频截图。视频截图里需有注册人员图像和个人承诺书); #
(七)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逾期注册的需提供); #
(八)二级建造师申报注册诚信承诺书(企业版)。
自7月起,每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6号窗口开始受理企业二级建造师人员引进申请表。 #
相关政策: #
今年11月,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率先明确了“外省二级建造师入闽注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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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陕西省执业注册中心,还取消了“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或变更注册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的规定。
陕西、西藏、福建三地为“打破地方区域壁垒”做出了表率,希望这样的好政策能够在全国更多省份施行,为建筑业同行和企业带来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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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关于在陕西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入藏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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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区建筑业发展需要,经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调,双方同意我区建筑业企业继续引进在陕西省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入藏注册执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为从源头预防人证分离挂靠等现象,将严格审核把关,一旦查实人证分离的情况,将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建造师进行1至3年内不得在西藏自治区和陕西省内进行注册的处罚;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聘用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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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陕西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的复函》第二条“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陕西省执业注册中心,为保证我省建筑市场的平稳发展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望贵中心按照来函中所提,对于进藏注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挂靠行为”要求,入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本人未到场注册的,需进行现场视频,并在视频中出示个人承诺书(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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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便于工作开展、方便企业申报,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6号窗口每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受理企业二级建造师人员引进申请表(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每月10日前后将相关表格汇总表寄陕西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确认,陕西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月20日前后将同意入藏执业注册人员名单反馈后,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于次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收取初始注册材料。
四、陕西省入藏初始注册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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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寸蓝底近期清晰彩色照片2张(申请表上贴照片处1张,另外在申请表空白处贴1张); #
(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有效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正反两面); #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
(六)视频截图(本人不到场注册的,需提供注册时现场进行的本人同意进藏注册的视频截图。视频截图里需有注册人员图像和个人承诺书); #
(七)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逾期注册的需提供); #
(八)二级建造师申报注册诚信承诺书(企业版)。 #
另:为减轻我区各企业入藏注册压力,自6月15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开始受理企业二级建造师人员引进申请表(7月开始按此文件正常受理)。
附件: #
1.陕西省二级建造师入藏注册人员申请表 #
2.二级建造师申报注册诚信承诺书(企业版)
3.个人承诺书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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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今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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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