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崔嘉鲲徐浩一、整合完善登记备案规则体系

王曼崔嘉鲲徐浩
一、整合建立登记备案规则机制 #
美国期货投资基金业商会(“基金业商会”)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公告,将自2014年初实施迄今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原方法”)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登记备案方法》”),并公布其配套指引。《登记备案方法》基本沿袭了原方法的章节设置安排,但进行了全面扩展,提高至83条。《登记备案方法》沿用原方法中“总则”、“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前三个章节的界定方法,不再单独保留“人员管理”章节,将“信息申报”章节进行调整并明晰为“信息变更和申报”章节,“自律管理”章节也在本次修订中进行大降幅扩展。这次发布的三份配套指引,则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环节中的基本经营要求以及对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关键主体的要求进行明晰说明。
原方法自2014年初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九年,其初步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对基金业商会举办自律管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支撑,也为接续颁布各种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预留了灵活度。本次修订后的《登记备案方法》可理解为基金业商会对过往规则机制建设、积累成果的集成和叙说,其中也不乏一些实质性的新要求、新措施。在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细则》尚未即将公布、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亦未能进行修订的背景下,《登记备案方法》无疑是现今私募基金行业值得各方聚焦的一份重磅文件。
《登记备案方法》中牵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内容,仍借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知》(今年12月更新)(“登记必知”)所确定的框架为主,逐步整合了过往产生的针对管理人登记要求及相关程序的规定,重点突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要求,调整、完善了终止代办和中止代办机制;在此基础上,对应配套公布的三份登记指引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预期将随《登记备案方法》更新),基金业商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以更为机制化的形式展现。现在实行的针对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必知》(“备案必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领》(今年6月版)(“备案关注要领”)均为近些年颁布,《登记备案方法》中牵涉私募基金备案的内容集中在针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等环节的部份事项作逐步明晰,基金备案牵涉的程序性事项有所调整。整体而言,新政与备案必知和备案关注要领中确定规则相比变化不大,预期基金业协会后续将针对股权和期货类基金分别颁布差别化指引逐步明晰明晰相关规则。
《登记备案方法》中的“信息变更和申报”章节,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及私募基金信息变更为核心的信息申报程序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整合与集中展现,逐步明晰了适用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范围;对应基金业商会于去年末修订、施行的《中国期货投资基金业商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举措施行方法》(“《实施方法》”)的规定,《登记备案方法》中的“自律管理”章节对于基金业商会推行自律管理举措和纪律处分举措的各种情形进行了统一明晰,并与“信息变更和申报”章节的内容有更强联动;非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与信息申报品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或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持续合规状况,将更为明晰、直接地影响其代办基金备案、维持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我们理解,前述内容、安排与基金业商会近些年内指出的全步骤自律管理、持续合规等观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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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留意到,《登记备案方法》的总则部份,采取了此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细则(征询意见稿)》总则部份的一些条款设置安排;证监会此前公布的《关于推进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主要内容也在《登记备案方法》的“自律管理”等章节有集中展现;同时,《登记备案办法》也尝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要素、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标准等进行划分,在条款层面对企业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快速备案制度、差异化自律管理(包括非常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别化自律管理服务)等业界关注的话题进行回应并预留后续明晰、细化的空间。前述条款内容,在后续私募基金业务实践中的实际疗效、其所对应的详细规则及落地模式等,以及与后续或许颁布的各层级法规、规定、自律规则的联动状况,还要逐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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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维度差别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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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机构资质的差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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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方法》第七条规定,基金业商会将根据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施行差别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并支持对整治结构完善、运营合规稳健、专业能力突出、诚信记录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代办登记备案业务提供便利。
现在私募基金备案申领程序辨别为通常程序和“分道制+抽检制”程序(“分道制程序”)。分道制程序在时效性上优势显著,符合条件(也称“白名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商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申报平台(“系统”)递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后,系统进行校准后将手动通过;基金业商会视状况对手动通过的私募基金进行抽验,以核实备案材料齐全性和方式合规性。
《登记备案方法》本次非常明晰了“快速备案体制”,适用单层标准;对于整治结构构建、业务运作合规、持续营运稳健、风险控制有效、管理团队专业、诚信情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基金业商会可相应提供前述机制安排。行业现在对于分道制程序适用标准透明化的呼声强烈。我们预期基金业商会将针对分道制标准颁布明晰规则。 #
之外,《登记备案方法》本次新增“审慎备案”机制,即基金业商会将依照规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牵涉重大无先例事项或存在结构复杂、投资标的类别特殊等情形的,对相应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增加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示勤勉调查报告或则配合打听、加强信息披露、提示非常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开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则相关财务报告等举措。我们预期基金业商会也将针对谨慎备案制度的适用颁布详细标准。 #
2.基于基金类别的差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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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后,《登记备案方法》明确规定基金业商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备案、投资运作、上市公司股票增持等方面提供差别化自律管理服务。值得留意的是,《登记备案方法》也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进行了明晰。整体上看,《登记备案方法》所明晰列示的创业投资基金需符合的条件与行业一般理解无实质区别,比如与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此前联合出台的《关于逐步明晰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告》(发改财金规[2022]1638号)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相比,《登记备案方法》仅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存续时限及是否牵涉杠杆融资状况进行了明晰要求,更为简化。 #
《登记备案方法》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更为明晰、直接的差别化安排展现在对于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本币资本总额要求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要求。后者明晰可差别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本币资本需持续不高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则等值可自由兑换本币)的通常要求,但差别化要求尚待详细规则颁布;前者则逐步减少备案时的实缴总额门坎,仅需满足不高于5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在备案后6个月内仍需满足实缴出资规模不高于1,0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 #
3.基于投资标的差别化 #
近些年来,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的人数和规模下降飞速。相较于组合投资策略的私募基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投资者遭到本息损失的风险或许较大。基金业商会也在持续探求针对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的差别化监管机制。按照现行规则,单一标的私募基金需在风险揭露、募集安排等方面适用非常规定。《登记备案方法》本次在风险揭露环节,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对于牵涉投向单一标的进行非常提示风险;新增规避投资标的基本状况、投资构架、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或许遭到的损失、纠纷解决制度等进行书面揭露,并由投资者签订确认的要求。之外,《登记备案方法》对投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也提出了不高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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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我们留意到,相较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征询意见稿)》,《登记备案方法》在第四十四条项下明晰列出的可适用于谨慎备案程序的情形中删掉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之外,《登记备案方法》中关于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中,也设置了“除另有规定外”的专章安排。后续是否还将逐步颁布针对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的非常规定,也需逐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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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社会影响的差别化 #
《登记备案方法》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申报环节有一项新增安排,对于不同体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适用不同的信息申报要求。管理规模超出一定总额以及企业集团化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申报基金业商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美国证监会备案的财会师事务所审计;基金规模超出一定总额、投资者少于一定数量的私募基金等,其申报基金业商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美国证监会备案的财会师事务所审计。 #
三、提高管理人行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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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升管理人准入门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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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方法》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对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存在部份非常要求)、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适用于公司型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派代表(适用于合伙型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等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并指出应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
对于独资与合资私募期货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适用范围,《登记备案方法》中有所明晰,即内资持股比列总计不高于25%,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列认定标准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指引2号》”)逐步明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海外机构或则自然人的,必须溯源至与美国证监会达成合作备忘录的海外金融监管部委监管的机构、境外新上市公司或则自然人,与私募期货基金管理人海外实控人的认定标准对齐。 #
本次修订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低实缴出资额要求得到明晰,同时对管理团队提出出资要求。依据《登记备案方法》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初级管理人员均需直接或则间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且总计实缴出资不高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额的20%或200亿元人民币(另有规定的除外)。 #
《登记备案方法》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派代表的工作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初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相应领域的相关工作经验,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3年以上相应领域的相关工作经验。 #
对于工作经验及投资业绩的详细认定标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派代表》(“《指引3号》”)进行了明晰约定。
《登记备案方法》及《指引3号》对于“兼职”进行了划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派代表在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等不属于《登记备案方法》项下的兼职。
《登记备案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代办程序。对照《登记备案方法》第二十四条所约定的终止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本次修订后的终止代办环节,更注重于其程序性功能,待与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等相关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争议争端、社会舆情等存在或或许存在的情形中止或清除后,可恢复拟登记机构的申请程序;《登记备案方法》本次新增的中止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则突显程序和实质要求;非常是拟登记机构因不符合《登记备案方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登记要求被中止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重新呈请代办登记又为此列情形被中止代办的,自被重新中止代办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呈请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推进管理人持续合规和稳定营运要求 #
《登记备案方法》特别扩充了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系列要求,并加强了实际控制人的锁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则实际控制权,除符合明晰规定的除外情形的,自登记或则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售;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昨日12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应该持续不高于3,000亿元人民币。 #
《登记备案方法》第二十一条明晰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初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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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留意到,针对高管辞职的情形,《登记备案方法》的规定安排上还有更为详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原初级管理人员辞职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则合伙合同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委任符合岗位要求的初级管理人员,不得因常年缺失影响内部整治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
四、完善私募基金全步骤机制安排 #
1.募集阶段 #
实务中经常对于单支私募基金规模下限是否有明晰要求有持续讨论、关注。本次修订后202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备案方法》区分私募期货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以及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分别对其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提出明晰要求。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非常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分阶段规定)及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的相应要求,前文已有所牵涉;对于私募期货基金,其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高于1,0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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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风险揭露环节,除前文提到的需针对投向单一标的进行的非常风险提示,《登记备案方法》中还新增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未能在商会完成变更手续”以及“私募基金存在其他复杂结构,或则牵涉重大无先例事项”等情形的非常风险提示要求;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基金业商会完成变更手续的状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通过风险揭露书向投资者进行非常提示,揭露前述变更状况以及或许存在难以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
对于《登记备案方法》中关于基金协议条款的要求,我们提示关注设置市场化退出制度以及针对关联交易逐步明晰约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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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协议必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踪、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缘由未能履行或则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状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模式、召集主体、表决方法、表决程序、表决比列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八条则逐步规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履行或则怠于履行职责造成私募基金难以正常退出的状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或则持有一定份额比列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协议约定设立专项机构或则委托财会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完成退出。相较于备案必知中关于“维持运作模式”的基金协议条款要求,前述新增规定更注重于实战落地,并较为创新地设计了通过引进专业中介参与退出处置的机制。以合伙型基金为例,前述模式可在基金协议中明晰约定并考虑与清算条款进行关联。 #
针对关联交易,《登记备案方法》本次新增在基金协议中明晰约定关联交易的辨识认定、对价确定体系的要求。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划分等明晰规则有待基金业商会在预期后续公布的指引中明晰。
针对合伙型基金中GP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构架安排,《登记备案方法》的要求调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则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以备案关注要领为例,对相应构架安排的要求是“存在关联关系”;而过往的实务操作中,如基金GP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控制或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情形,一般可被认定为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登记备案方法》的施行,将造成实战中未能根据前述股权构架成立基金GP。 #
2.投资阶段 #
《登记备案方法》再次对私募期货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各自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划分,经本次整合、明确后的内容,与现行规则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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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后管理阶段 #
《登记备案方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投资确权的要求更为明晰、具体。针对股权投资项目,或则所管理基金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财产份额发生变更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要求被投企业更新股东表册、向登记机关代办登记或则变更登记等合法合规手段进行投资确权。之外202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就此及时告知托管人、向基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基于基金协议约定),基金托管人对此还有督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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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已有部份托管机构在基金托管合同中明晰针对所托管基金的投资项目提出投资确权要求,并主张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提供完成确权的相关证明材料。我们预计,本次《登记备案方法》的相关规定还将逐步对托管机构以及相应基金托管合同条款设置、谈判等环节形成幅射效应。
4.退出阶段 #
考虑到《登记备案方法》已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规模(实缴总额)有明晰的限定,本次在封闭运作这一基本原则的制度安排上,基金业商会结合私募基金实践等做出逐步明晰和明晰,“投资者提高未能实缴的缴付出资”的情形不属于遵守封闭运作的情形。 #
五、加强自律管理,丰富自律举措 #
基金业商会于今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方法》对于基金业商会进行自律管理的对象以及可采取的自律管理举措、纪律处分举措有集中展现、规定。本次修订后,《登记备案方法》在“自律管理”章节,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各种非法行为等,辨别梯度、设置了相应自律管理或则纪律处分举措,非常是暂停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和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本次有较为集中的应用。除此此外,《登记备案方法》进一步明晰了因经营相关事由和因自律管理需求而分别应吊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两类情形(模式);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被撤消登记或适用前述吊销制度而造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吊销登记的状况,亦明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吊销后义务。 #
六、新老划断和过渡期
基金业商会明晰《登记备案方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即将实施,在此前的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递交代办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根据现行规则代办;过渡期结束后递交的除实际控制权变更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相关变更事项必须符合《登记备案方法》的规定;递交代办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全面符合《登记备案方法》的要求。
结语
本次修订后的《登记备案方法》更为完整、全面地诠释了基金业商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进行自律监管的整体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标准更为透明、完善,预计将来还凑合登记备案颁布更多的指引和配套规则。《登记备案方法》在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落实扶优限劣等方面的作用及疗效,值得业界各方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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