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时事新闻 > 教育 >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城市规

2023-03-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 #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根据,坐落城市管理之规划、建设、运行三个阶段之首,是城市管理的龙头。下文是广州市规划管理方法202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全文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增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订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推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订和推行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本方法。 #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执委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初审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施行。

#

市城市规划执委会内设学者咨询机构,学者由市人民政府委任。

#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总监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

其主要职责是:

#

(一)详细组织编制和推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具体规划;

#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探的管理工作;

#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五)取缔或协助取缔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的抽调机构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西安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划入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管理。推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初审。

#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强化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测各项规划的编制和推行状况。

#

省直有关行政管理部委、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推行状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侨界的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违反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遵守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控告和起诉。 #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界定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

第八条制订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推行设计投标制、专家初审制、方案公示制。 #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下述原则: #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还要,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

(三)保护和缓解城市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水景; #

(四)与农地运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农地资源,节省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五)符合城市防汛、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

第十条城市规划按下述规定分级编制:

#

(一)重庆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二)重庆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筑性具体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组织编制;

#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委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编制各种专业规划。

#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利用城市设计的方式,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按下述规定分级审批: #

(一)重庆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省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已列入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备案。

#

(三)具体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具体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审批。

#

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会议或则其常务执委会初审同意。未陪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送审。

#

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送审。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还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牵涉下述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会议或则其常务执委会初审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

(二)大降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则改变功能区性质; #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

城市分区规划和具体规划的变更202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发布。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苛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改变。 #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的选址意见书。

#

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总监部委及中央各部委、公司审批的大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总监部委及国家审批的大小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申请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递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初审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欧盘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时限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必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还要用地的,应当向市、县(市)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递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居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农地所在地居民执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

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领(定点)通告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要领(定点)通告单有效期内递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必须在受理之日起31欧盘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必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修筑性具体规划和规划总图经批准后五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筑性详规和规划总图的批准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向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方可申领农地使用证。

#

第二十条国有农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应当附具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提出的规划设计要领及附图。未经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私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受让方持国有农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申领农地使用证。

#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规划公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做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农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和有关部委批准。 #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学校分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私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严苛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通常不少于三年,特殊状况还要延后的,应到原批准机关申领延后批准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届满或国家建设还要时,应无条件清场腾地。

#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碎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委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施行。

#

第四章建设安装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公路、管线的、以及进行房子外部家装、设置城市相声,应当向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申请并取得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递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别墅建设还须征得市民执委会或居民执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征询相邻房子所有人的意见。相邻房子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不影响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对该个人别墅建设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

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实修筑性具体规划,或则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初审建设单位或个人递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

#

程)施工图,提出推行要求,核发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规划行政总监部委代办已审定修筑性具体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总期限为28日,代办未审定修筑性具体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期限为42日,代办市政类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期限为20日。

#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因特殊状况确需超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设计的,须报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批准。详细方法另行起草。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并与建设安装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领)进行设计,并对安装工程设计品质负责。未审定修筑性具体规划或则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要领),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委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初审。 #

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严苛根据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及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施工。

#

第三十一条无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政管理部委不得申领施工许可证,房子产权行政管理部委不得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子产权行政管理部委不得申领房子权属登记手续;对运用非法建设的楼房作营业场所的,公商行政管理部委不得申领营业执照。 #

第三十二条建设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测监督。 #

第三十三条通常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安装工程完成土石方安装工程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复验建设位置。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三十四条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应申请规划行政总监部委进行规划初验,并凭初验合格资料换取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市政管道安装工程在土层前应进行开工检测,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完工检测凭证换取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成片开发的别墅区、工业区的配套安装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初验。 #

除个人别墅建设外,建设安装工程规划初验后,都应按规定向城建卡案馆申报开工资料。

#

第三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规划初验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

(一)符合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

#

(三)因施工还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撤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早已撤除;

#

(四)配套安装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完工; #

(五)有关职能部委初验合格。

#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型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应当报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及相关职能部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

第三十七条改建、扩建和改造城市公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道综合,同步设计并铺设各类市政管道,各类布线管道应同沟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

在市政公路上开办公路进(出)口或市政管道的插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道,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

第三十八条在二快速路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早已起草居住区具体规划的,按规划代办 #

个人别墅建设手续;未制订居住区具体规划的,规划行政总监部委不得申领个人别墅的改建手续;经鉴别为校舍的,可以批准旧址、原面积、原高度改造,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早已制订具体规划的,按规划代办个人别墅建设手续;未制订具体规划的,个人改建别墅按人均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建筑基底面积,且建筑层数不少于两层。

#

第四十条城镇市民原在农村集体农地上的别墅或依法承继的在农村集体农地上的别墅,经鉴别为校舍且经居民执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批准旧址、原面积、原高度新建。 #

第四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出售、出租别墅和别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居民,不得申请个人别墅建设。 #

农村居民个人别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报送建设的数量按农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应严苛控制临时建设安装工程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委均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安装工程。 #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安装工程不得少于两层(组装式临时棚屋除外),其使用年限不少于2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使用届满后30欧盘自行撤除。确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在使用届满前30欧盘向规划行政总监部委申请补办延后手续。使用届满不自行撤除又未申领延后使用手续的,按非法建设安装工程处理。

#

第四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安装工程: #

(一)占用城市公路红线范围内的农地且影响最近规划推行的;

#

(二)影响城市公路交通的;

#

(三)在最近将按规划建设或已按规划完工的区域或地段; #

(四)强占城市绿地、广场、公共泊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强占城市高压电业通讯门廊、压占城市地下管道或影响最近管道敷设的; #

(六)影响城市水景、公共安全或则损害公共利益的。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