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时事新闻 > 教育 >

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赋予新动能

2023-03-2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署消息,为着力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期,市场监管总署修订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推行。 #

据介绍,《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性、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进行更改建立,创新监管规则,逐步明晰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晰行为规范,加强监管举措,对新情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备重要意义。 #

《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公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公布广告等行为做出规范;明晰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行广告、算法推荐形式公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公布广告、变相公布须经初审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机制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于了新动能。

#

市场监管总署表示,将增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委的业务轮训,做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广告经营主体的行政指导,有效提高互联网广告监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提升各种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以高效能监管促使互联网广告业高品质发展。

#

据市场监管总署广告监管司负责同志介绍,《办法》针对当前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体制规定,努力构建互联网广告监管“利剑”。 #

IT之家附《互联网广告管理方法》全文:

#

互联网广告管理方法

#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署令第72号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则其他方式,直接或则间接地推销商品或则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方法的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根据其规定。

#

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方式抒发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

运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正竞争。 #

国家鼓励、支持举办互联网慈善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倡文明风尚。

#

第四条借助互联网为广告主或则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则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方法关于广告公布者的规定。

#

运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则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方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该适用广告法和本方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等主体的规定。 #

第五条广告行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拟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进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诚信建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则提供的服务,以及严禁公布广告的商品或则服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不得借助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

严禁借助互联网公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

严禁借助互联网公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

第七条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乳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初审的广告,必须在公布前由广告初审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初审;未经初审,不得公布。

#

对须经初审的互联网广告,必须严苛根据初审通过的内容公布,不得剪接、拼接、修改。早已初审通过的广告内容还要改动的,必须再次申请广告初审。 #

第八条严禁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乳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广告。 #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则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乳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的商品经营者或则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模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必须具备可辨识性,才能使消费者辨别其为广告。 #

对于竞价排行的商品或则服务,广告公布者必须明显标注“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显著辨别。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严禁公布或则变相公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评测等方式推销商品或则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订购模式的,广告公布者必须明显标注“广告”。

#

第十条以弹出等方式公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公布者必须明显标注关掉标识,确保一键关掉,不得有下述情形:

#

(一)没有关掉标识或则计时结束才会关掉广告;

#

(二)关掉标识虚假、不可清晰识别或则无法定位等,为关掉广告设置障碍; #

(三)关掉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掉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路; #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掉的行为。

#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一条不得以下述方法欺诈、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

(一)虚假的系统或则硬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识; #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

(四)其他欺诈、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形式。 #

第十二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公布医疗、药品、保健乳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促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路游戏广告。

#

第十三条广告主必须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广告主公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顾客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面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公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公布广告。

#

广告主自行公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公布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公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超过十年。 #

广告主委托公布互联网广告,更改广告内容时必须以书面方式或则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法,及时通告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 #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必须依照下述规定,完善、健全和推行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机制: #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分、地址和有效联系方法等信息,推行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公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超过十年; #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2023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内容不符或则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公布者不得公布; #

(三)搭载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初审人员或则成立广告初审机构。 #

本方法所称身分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分护照号码)等。 #

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必须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委召开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

第十五条运用算法推荐等形式公布互联网广告的,必须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计入广告档案。

#

第十六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必须采取举措防控、制止非法广告,并遵照下述规定:

#

(一)记录、保存运用其信息服务公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分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超过十年; #

(二)对运用其信息服务公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检测、排查,发觉非法广告的,必须采取通告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公布链接等必要举措给予阻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

(三)确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体系,设置方便的投诉举报入口或则发布投诉举报形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

(四)不得以技术方式或则其他方式阻碍、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委举办广告检测;

#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委调查互联网广告违规行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委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方式保存涉嫌非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公布者的真实身分信息、广告更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则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

(六)根据服务合同和平台规则对运用其信息服务公布非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则中止服务等举措。

#

第十七条运用互联网公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路,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行广告。

#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则用户明晰表示抵制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电器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电邮或则互联网即时通信信息中附加广告或则广告链接。

#

第十八条公布富含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公布者必须核实下一级链接中与后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

第十九条商品销售者或则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形式推销商品或则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必须依法承当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

直播间营运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必须依法承当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必须依法承当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则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必须依法承当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条对违规互联网广告推行行政罚款,由广告公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委管辖。广告公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委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可以将违规状况移交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委处理。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口地或则一直居住地为其所在地。 #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委先行发觉非法线索或则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

对广告主自行公布非法广告的行为推行行政罚款,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委管辖。

#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委在整治违规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述职权:

#

(一)对涉嫌从事非法广告活动的场所施行现场检测;

#

(二)打听涉嫌违规当事人或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则个人进行调查; #

(三)要求涉嫌违规当事人责令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非法广告有关的协议、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选用截屏、录屏、网页存留、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

(五)扣押、扣押与涉嫌非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赃物;

#

(六)勒令暂停公布或许导致严重后果的涉嫌非法广告;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市场监督管理部委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必须协助、配合,不得抵制、阻挠或则隐瞒真实状况。 #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委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检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非法广告推行行政罚款或则采取行政举措的证据。 #

第二十三条遵守本方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罚款。 #

第二十四条遵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初审或则未按广告初审通过的内容公布互联网广告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罚款。 #

第二十五条遵守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乳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广告,或则互联网广告不具备可辨识性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给予罚款。 #

第二十六条遵守本方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方式公布互联网广告,未明显标注关掉标识,确保一键关掉的,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罚款。 #

广告公布者施行前款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罚单。

#

第二十七条遵守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欺诈、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委限期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罚单。 #

第二十八条遵守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未按规定确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体制的,或则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

#

遵守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确立广告档案,或则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委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亿元以下的罚单。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才能证明其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举措避免链接的广告内容被歪曲,并提供非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则不予行政罚款。

#

遵守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委召开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则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委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亿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罚单。 #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遵守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委限期改正,处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罚单。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遵守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则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规不予阻止的,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罚款。

#

第三十条遵守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委限期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罚单。 #

遵守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则用户明晰表示抵制,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电器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在用户发送的电子电邮或则互联网即时通信信息中附加广告或则广告链接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罚单。

#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委根据广告法和本方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罚款决定,必须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害处较大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规失信名单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严重违规失信名单。 #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今年7月4日原国家公商行政管理总署令第87号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

本文转载自IT之家。本站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牵涉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欧盘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掉内容,本网站对此申明具备最终解释权。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