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细则》第六条所指向的政治性法规

《问责细则》以团章为根本遵守,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法分开,展现党纪特色,为举行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照。作为第一部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其展现出以下十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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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对准上的政治性。假如说党内巡查是政治巡查,这么《问责细则》就是政治问责,而不是行政问责。2009年施行的《党政领导党员问责暂行规定》部分应归于行政问责范畴。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就急需推行促进各级地委织和党的领导党员肩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敢抓敢管的问责机制。《问责细则》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晰强调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地委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党员秉持忠诚干净担当”,就是要“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渎职失责”的政治责任。《问责细则》第六条所对准的问责情形,都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问责定位上的鲜明性。《问责细则》作为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围绕“党”字,把握“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明晰责任,提出负面清单;围绕“纪”字,落实依规管党要求,选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不作规定,对引咎离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晰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不再做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步骤,对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举措如申述模式、问责影响期等已有明晰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解决“谁来问、问哪些、怎么问”等关键问题,展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观念,具备鲜明的党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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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根据上的基础性。据统计,在现有的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做出相关规定的有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有107部。《问责细则》既是对团章要求的明晰延展,又是对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问责规定的具象提纯、概括和整合中共问责条例,而产生的“综合升级版”,为举行党内问责在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基本根据,填补了党内问责缺少根据的机制缺陷,成为举行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
问责原则上的科学性。《问责细则》第三条明晰了问责工作的“四大原则”:其二中共问责条例,“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基础,是举行党的问责工作的基本前提,应当仍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其一,“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关键,核心是展现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其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目的,展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其一,“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是保证,以切实解决压力传导不到位的突出问题,促使地委织和党的领导党员着力挑起责任、履职尽责。“四大原则”环环相扣,全然一体,成为举办问责工作的基本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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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对象上的关键性。《问责细则》抓住地委织和党的领导党员这“两个关键”,对准党委(地委)、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委“三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明晰提出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三大责任”,并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三个层次”,把握了管党治党的关键。非常是在先前指出党委、纪委“两大责任”的基础上,又逐步明确“两个责任”:一是把责任主体扩充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委;二是把责任落实到党的领导党员,这就使责任主体愈发明晰、更加具备操作性,成为两个鲜明的看点,因而产生了纵向到边、纵向究竟,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建设各个领域齐抓共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