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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公司与发包方飞天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2023-08-3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承包方长城公司与分包方飞天公司因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争端诉至法庭,长城公司要求对案涉安装工程拍卖或溢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案涉安装工程的品质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安装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呢?法庭裁定:不属于! #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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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2日,上诉长城公司与被告飞天公司签署《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长城公司对飞天公司楼房土建及水电工程进行施工,协议总对价1417亿元。协议《专用条款》第19条约定:…在项目开工后18个月支付协议单价35%,尾款5%作为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工程品质质保书》第五条约定:分包人在开工初验合格后1年后的14天内付3%…竣工初验合格5年后的14天内还清尾款1%,但应交纳毁约金、合同规定的退款等(5%的质保金不计年息)。2014年10月24日,案涉安装工程经完工初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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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长城公司控告至南京高院,要求对案涉安装工程拍卖或溢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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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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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庭经审理觉得:安装工程品质质保期按照法律规定通常不超过2年,有防水要求的通常不超过5年,如将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会造成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限过长,因而金叉立法本意。故长城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行使年限应从其申请追加飞天公司为本案被告时起算于法无据,飞天公司主张长城公司优先受偿权行使年限应从安装工程开工之日起算亦不能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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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安装工程于2014年10月24日完工初验合格,按照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最迟必须于2023年10月24近日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本案中长城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申请提高仲裁恳求主张对其承包安装工程拍卖或折抵对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已超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限,故法庭不予支持。 #

法院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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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庭黄祝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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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就案涉安装工程的品质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安装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

首先,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虽属于安装工程款,但具备相对独立性。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的主要作用在于对经完工初验合格后的安装工程在质保期内的安装工程品质提供担保,督促承包人在安装工程品质出现问题时积极履行修理义务。不排除安装工程保修届满外因安装工程品质问题形成的修理成本已达到并且超出预留的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的数额,此刻容许行使优先受偿权已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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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建设安装工程对价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担保承包人的建设安装工程对价债务,具备通常担保质权的属性。如容许承包人对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行使优先受偿权,容易造成承包人在保修期期满前即主张对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机制的立法目的落空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留金的区别最新变化,也不能充分发挥工程品质质保金对安装工程品质的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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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律规定建设安装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年限为六个月是为了督促承包人提早行使权力,避免因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力造成协议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常年处于不确定状态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留金的区别最新变化,以便合理平衡安装工程承分包双方的利益。而依照法律规定,如将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会造成因品质保修期未期满,安装工程品质质保金的支付条件迟迟不能成就,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限过长,承分包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常年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与法律将建设安装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其间限定为六个月的立法本意不符,也促使承包方双方的权力义务出现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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