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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3-10-1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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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英文名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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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名 #

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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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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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

建筑#

考试周期 #

1-4年 #

组织单位 #

应急管理部、人社部等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简介播报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组织编制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课目和专业课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课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课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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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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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施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新政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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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从2004年起,开始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2023年1月,《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3〕8号),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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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课目播报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专业类别推行全省统一考试,考试课目分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3个公共课目和“安全生产专业实务”1个专业课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矿山安全、金属非金属煤矿安全、化工安全、金属炼钢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专业(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客观课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主客观混和课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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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时间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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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考于每年7-8月期间进行,各省市报考时间不一,具体以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通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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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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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通常为每年的10月中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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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条件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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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基本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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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出席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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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学院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学院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

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

6.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1]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免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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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具有中级或正中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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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专科结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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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成绩管理办法播报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推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出席全部4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免试1个课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免试2个课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方可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合格标准播报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课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题满分均为100分)。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发放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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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合格证书通常会在成绩公布后2-3月相继开始领取。全省各地区证书发放时间不一人力资源师一年考几次最新变化,请诸位考生以当地人事机构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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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施行办法播报 #

第一条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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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当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课目和专业课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课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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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课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行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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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课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课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课目。 #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矿山安全、金属非金属煤矿安全、化工安全、金属炼钢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考时可依照实际工作须要选择其二。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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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位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减短。 #

第五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推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出席全部4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免试1个课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免试2个课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方可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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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出席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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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已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出席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力资源师一年考几次最新变化,可免试公共课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根据。 #

第七条符合《规定》中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具有中级或正中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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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中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专科结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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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根据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考。出席考试人员凭有关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

第九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中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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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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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参与或则开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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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考试施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背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

第十二条对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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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为保证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制度衔接按以下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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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延后,根据新制度规定的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车祸案例剖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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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订、指导、监督和检测施行,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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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界定为:矿山安全、金属非金属煤矿安全、化工安全、金属炼钢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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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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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中级、中级、初级(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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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根据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监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八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专业类别推行全省统一考试,考试课目分为公共课目和专业课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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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课目和专业课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课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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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施行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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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工作。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工作。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一审工作。一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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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根据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多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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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煤矿、金属炼钢单位应该有相应专业类别的高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煤矿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高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列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金属炼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高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列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渐增强。 #

第十三条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省统一考试大纲,考试和注册管理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行。 #

第十四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 #

第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核办法颁布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一直按现行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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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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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往年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根据本办法规定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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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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