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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

2023-12-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公布;按照2023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更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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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按照《护士细则》,拟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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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根据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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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治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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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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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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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拟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施行办法,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

第五条?国家构建护士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

(一)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

(二)在中等职业中学、高等中学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诊所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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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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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该符合下述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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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精神病程; #

(二)无色弱、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病症、残疾或则功能障碍。 #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该向批准筹建拟执业医疗机构或则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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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该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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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 #

(二)申请人身分证明; #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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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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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该标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该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护士执照考试,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该递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诊所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评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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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期满须要继续执业的,应该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向批准筹建执业医疗机构或则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第十三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该递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

第十四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给以延续注册;初审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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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限未满的。 #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代办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

第十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护士执照考试,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该重新申请注册: #

(一)注册有效期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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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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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注册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递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该递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诊所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评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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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该代办变更注册。 #

护士承当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增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出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巡诊,在签署扶贫或则托管合同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申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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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该向批准筹建执业医疗机构或则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递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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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代办变更手续。 #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该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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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护士管理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申领注销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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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有效期期满未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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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

(三)护士死亡或则失去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施行护士执业注册,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则监察机关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则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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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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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则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与警告;早已注册的,应该撤消注册。 #

第二十三条?在大陆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台湾、澳门非常行政区及香港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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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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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述用语的含意: #

教学诊所,是指与中等职业中学、高等中学有承当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协议关系,并才能根据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诊所。 #

综合诊所,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诊所。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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