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厅关于退回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情况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承当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已进行项目初验,或按有关规定已做中止处理。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初验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资〔2023〕6号)第十八条规定四川省科技厅,各有关单位应退回相应财政专项资金(详见附录)。科技厅已向各有关单位发送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退回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至今未收到各有关单位退回的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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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科技厅将各有关单位应退回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情况给以通告。请各有关单位见此通告后,联系相关处室,代办退回财政专项资金事宜四川省科技厅,并于2月10近日将退货账簿上传至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见右图)。 #
逾期未上传退票账簿的项目(课题)单位,视为拒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依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施行条例(试行)(川科监〔2023〕2号)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课题)承当单位将根据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同时,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施行条例(试行)(川科监〔2023〕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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