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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1-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浦口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

为深入施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养江苏省职称计算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江苏省职称计算机,现就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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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范围 #

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应该作为其考评评价、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任命、申报评定初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根据。全市各级各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出席继续教育学习。 #

二、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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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包含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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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需课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把握的新政、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方面的知识,由市人社部门确定学习内容,并免费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远程学习服务。 #

专业课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把握的本行业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学习内容,并按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施行。 #

三、学时要求 #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细则》,高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应达到72学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应达到40学时。市级以上行住户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相关规定的,专业课目学习要求从其规定。 #

四、学时认定 #

(一)公需课目学时认定 #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可访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通过“我的北京”APP扫码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步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学习公需课目不多于30学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平台中的学习时间和考评结果,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手动转到职称管理系统。 #

(二)专业课目学时认定 #

专业课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出席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学术大会、讲座、访问,发表论文,参与课题研究等专业课目学习情况进行学时估算,填写专业课目学时认定表。专业课目学时按如下标准估算: #

1.出席职称计算机、职称英语培训或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视同完成专业课30学时。 #

2.出席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商会(学会)、继续教育基地举行的与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专业课培训等,经考评合格,根据实际培训天数估算专业课学时(每晚按8学时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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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经考试合格,并递交培训通知、课程表、结业证书等材料,根据实际培训天数估算专业课学时(每晚按8学时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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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席学术大会、学术讲堂、学术访问等活动,依照不同活动内容,分别递交经单位加盖私章的学术讲堂通知、调研报告、学术交流等材料,根据实际活动天数估算专业课学时(每晚按8学时估算)。 #

5.出席单位外出专题督查,递交经所在单位加盖私章的督查报告,根据实际督查天数估算专业课学时(每晚按8学时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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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与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或中级教育专业证书班、大专水平教学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的,学习期间,每年根据24学时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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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席与专业相关的全一年制进修,培训时间在12天-3个月的,按48学时估算专业课学时;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按72学时估算。 #

8.在本专业正规期刊(有ISSN和CN刊号)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40学时估算,以非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20学时估算;独立出版著作、论著按72学时估算,联合出版发表著作、著作(前五名)按40学时估算(同一论文或专著不重复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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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省、市课题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分别按40、30、20学时估算,以上课题参与人员或其他课题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按10学时估算。 #

五、工作要求 #

(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加强新政宣传与指导,立足行业特点,科学合理设置继续教育专业课课程,规范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主动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提升更新知识结构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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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应根据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学习,为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创造有利条件,认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时做好学时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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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区人社部门不再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初审认定工作,市、区人社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拟定继续教育新政并施行,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会同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举办联合检测,依规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取缔。 #

(四)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中有弄虚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市、区人社部门将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职称申报失信行为给以惩戒。 #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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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目学时认定表》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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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宁人社函〔2023〕8号 #

文件剖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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