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人大行使职权实际运作的运作与运作

现行法律对撤换、撤职、免职和离职都有规定要求,在人大日常工作中也比较常见。但在实际运用中仍有混淆不清,定位不准,用语错误,互相混用的情况,影响了人大行使职权的严肃性。为此,很有必要对此加以剖析阐述,以规范撤换、撤职、免职和离职在人大工作中的实际运作。 #
一、关于撤换、撤职、免职和离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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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换。即撤换职务。是指以提出撤换案的方式免去有关人员所兼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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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免职即撤消职务。是指解除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委任和决定委任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职务。是对有违规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国家机关人员处置方法。 #
撤职。停职即免去职务。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委任和决定委任的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去职的形式。
离职。即辞去历任职务。是指人民代表会议补选或人大常委会委任、决定委任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兼任的职务。
二、关于撤换、撤职、免职和离职的区别 #
一是法律根据不同。撤换根据《宪法》第63条、第77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组织法》第26条、第38条笫2款、第44条第13款、《代表法》第15条、第44条之规定,《选举法》第九章第44条、45条、46条、47条、48条专门规定选民或补选单位都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撤换案提出人数、程序等方面做出明晰规定;免职根据《组织法》第44条第12款之规定,《监督法》第八章免职案审议决定专章,对各级人常委会免职案审议决定做出明晰规定;停职根据《组织法》第44条第9项、第10项、第11项条款,对撤职案提请、免职对象、程序等方面都做出明晰规定;离职根据《组织法》第27条、第41条笫3款和《选举法》第49条、50条之规定。 #
二是施行的主体不同。撤换、辞职的主体是人民代表会议补选或人大常委会委任、决定聘任的人员和原补选单位、选区选民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接受离职的主体是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委会;降职、撤职的主体仅限于人大常委会。
三是适用的对象不同。离职和接受离职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补选委任的国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市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监察委员会书记,人民法庭庭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级人大代表;撤换、撤职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补选委任的国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的正正职以及组成部门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停职的对象是地方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副职。
四是适用的情形不同。离职和接受离职通常出于正常和非正常两种缘由,正常缘由包括工作调动、离退职、健康不佳等;非正常诱因包括违规渎职、过失责任、政绩不佳等。离职分主动离职和被迫离职两种。撤职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补选或委任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因正常工作变动或因轻微违法违纪须要停止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与表决通过,降职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辞职;另一种是由于失职、不称职等过失辞职。而撤换则是相对于两会补选而言的一种停职形式。撤换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由国家权利机关行使,若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失职、违法行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补选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利机关依法给与撤换。免职是由人大常委会委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规违纪,不能再兼任历任职务时,由主管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以撤消职务。免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一种包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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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启动的程序不同。接受离职应由离职人书面提出离职恳求,在人民代表会议大会期间,由主席团交待表团审议后,提请会议全感受议决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离职的,由校长大会(或委员长大会)提请常委会大会决定,报人民代表会议备案。撤职、撤职、罢免通常应按照有权提请人的要求,由“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相关提案(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撤职由常委会书记大会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启动相关程序免除职务是开除吗,决定减免相关人员兼任的职务。 #
三、关于撤换、撤职、免职和离职的程序要求 #
1、罢免。撤换,是相对补选而言的撤职方法,针对的是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需免去其职务的,由原补选单位、选区、选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撤换。是县乡两级直选代表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村级人大代表的撤换要求;选民50人以下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市级人大代表的撤换要求。是间接补选的代表,两会期间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团或非常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书记大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会议选出的上一届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撤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大会时,有权撤换其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村级人大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撤换案;市级以上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非常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撤换案。撤换案应该写明撤换理由、罢免要求,由会议主席团递交会议审议,被提出撤换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大会和会议全感受议上口头或书面提出辩解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大会,并提请全感受议表决:撤换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法,须经该级人民会议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外给以公告。撤换县乡人民会议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代表职务一旦被撤换,其在国家机关兼任的职务相应撤消。 #
2.免职。针对的是由人大常委会委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规乱纪,违犯刑律免除职务是开除吗,不能再兼任历任职务时,由主管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以撤消职务。市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消本级政府正职的职务,只是某些;可以决定撤消由人大常委会委任的政府组成人员(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主任)的职务,不受人数限制;可以决定撤消法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从法理上讲,还应包括监察委员会副书记和委员的职务。市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庭和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书记大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提出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免职案;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免职案,但要经校长大会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免职案应该写明免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免职案一旦决定,应组织调查委员会对拟免职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在提请常委会表决前,被提出免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上提出辩解意见,由校长大会决定印发常委会大会。免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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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职。停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兼任的职务。针对的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补选或委任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通常是因正常工作变动、离职、退休或因轻微违法违纪须要停止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与表决通过。撤职与任职是对等的,通常情况下,由常委会委任的“一府一委两院”人员须要撤职,由“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假如属于两会补选的人员离职或须要撤职的,由常委会书记大会提出撤职案。一并提请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对外发文即可。
4.离职。离职针对的是由人大补选和委任形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大代表。离职和接受离职应先由离职人提出离职恳求,在人民代表会议大会期间,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人员、监委会书记、人民法庭庭长、人民检察院书记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会议提出离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离职。接受的由主席团交待表团审议后,提请会议全感受议决定。会议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离职的,由校长大会(或委员长大会)提请常委会大会决定,报人民代表会议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离职的,还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局长、副局长,局长、副局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会议提出离职,由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离职。全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补选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离职,常委会接受离职的,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离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市级的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离职,常委会接受离职的,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级的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离职,须经人民代表会议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离职的,应该给以公告。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会议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恳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中止,由常务委员会给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恳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中止,由主席团给以公告。
四、关于撤换、撤职、免职和离职的适用范围 #
撤换、撤职、免职和离职,是宪法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形成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四种去职方法,这四种去职方法的的情形不同,适用对象和范围不同。撤换是相对于两会补选而言的一种停职形式。撤换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由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由补选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利机关依法给与撤换。撤换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违反党纪国法,情节严重;二是有失职、违法犯罪行为,违犯刑律,民怨较大。撤职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补选或委任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因正常工作变动或因轻微违法违纪须要停止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与表决通过。免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一种包庇行为,它具有显著的监督性质。免职只适用这些违规渎职或有严重错误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停职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辞职;另一种是由于失职、不称职等过失辞职。离职和接受离职通常出于正常和非正常两种原因,正常缘由包括工作调动、离退职、健康不佳等;非正常缘由包括违规渎职、过失责任、政绩不佳等。职分主动离职和被迫离职两种。
五、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撤换、撤职、免职和离职之间的互相关系与法律定位。通过比较剖析,可以看出,撤换与补选相对应,撤换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免职、免职与委任相对应,免职权、免职权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撤换或免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它补选或委任的严重违规违纪不称职人员的一种处理;停职通常是因工作须要正常的组织调整履行职务任免程序的一种处理,降职可以是因调动、健康等缘由撤职,也可以是因违规或错误行为撤职。撤换或免职不是撤职,依法应当撤换或免职的不能离职、免职。撤换、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它所改选或委任的不称职人员的处理,与撤消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一旦撤换或撤消某高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并且不得易地当官,只能当通常公务员;为此,撤换、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区别在理解上、实践中惟有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在届中辞职时可采取撤职、接受离职两种形式,而且,并不一定要根据“人民代表会议补选、补选形成的职务采取接受离职形式;由人大常委会委任的职务采取停职形式”的办法来操作,人民代表会议补选形成的政府正职领导人离职时,假若本人没有提出离职恳求,也可采用撤职的形式中止其职务;相反,人大常委会委任的“一府一委两院”副职领导人,假如提出离职恳求,且有正当的理由,人大常委会也可决定接受其离职。
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可依照以下几种不怜悯形区别对待:
其二:工作调动、离退职、健康不佳等诱因辞职。本人早已提出离职恳求的,提请人民代表会议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其离职事项,接受离职恳求;本人没有提出离职恳求,但本级政府早已提出停职提案的,依法启动停职程序;年纪已过、部门合并,职位已不复存在,本人既没有提出离职恳求,相关机构也没有提出停职提案的,应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通知本人或本级政府办事机构,要求其提出离职恳求,再依法提请审议其离职事项,如本人仍没有提出离职,则应与有权提请人沟通,提出撤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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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因过失、过失、违法、违纪等诱因辞职。必须坚持党管党员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党员相统一的原则,正确贯彻党委有关人事决策和意图。党委提名免去国家机关相关领导人员职务的,应启动停职程序;本人引咎离职或党委勒令离职的,则启动接受离职程序。假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领导人员和其组成部门负责人犯有严重过失或违规违纪,本人既没有提出离职,有关国家机构也没有提请免去其相关职务,则可向人大常委会大会提出免职案,或向人民代表会议大会提出撤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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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因为委任职务是依据有权提请人的提请委任,同样,降职、撤职也只能按照有权提请人的要求而依法进行停职、撤职。撤职、撤职案可以由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提出,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书记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则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自行提出。 #
三是要互相协作配合,妥善处理相关后续工作。撤换、撤职、免职、辞职和接受离职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涉及党委纪委、监察、组织,以及“一府两院”人事机构,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在哪些情况下、什么时侯、采取哪些处置举措,结果怎样处理,须要一系列程序和技巧,不能操之过急。对提请离职、免职,情况筒单明了、操作便捷、不影响大局工作的,可接受离职,及时代办停职手续,报同级人民代表会议备案;对提请撤换、撤职,情况复杂,程序较多,操作上去比较麻烦的,事先应和议案机构,以及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抓好协调沟通,吃透情况,必要时可依照提请机关的报请情况对提请撤换、撤职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递交校长大会审议,再由校长大会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原则上应掌握:应该给以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一府两院”和党委纪委、监察、组织以及政府人事部门先掏出意见,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党政纪处分;属于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补选和委任形成,发觉并查明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渎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导致严重后果和损失,涉嫌违规犯罪的,可交由纪委、监察、检察机关结案审查,查明情况,再依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依法给与撤换、撤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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