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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典型判决案例

2024-02-2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2023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地方人事考试机构落实改革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注重合作四个方面工作:一是通过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跨部门行政协助,核实申请人填写的身份、学历、专业等信息。 。 二是对于无法在线验证或验证失败的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人工验证。 三是建立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对考试合格并有望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一定方式进行审核,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将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任何报告都必须及时、仔细地核实。 四是发现并确认的虚假承诺消防工程师代报名骗局,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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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官方指定培训”、“内部绝密信息”、“保证传授科目”、“采取“代人报名”、“报名证书赚钱”甚至伪造公文等非法手段招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参加培训、报名考试,扰乱报名消防秩序工程师考试。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与当地社会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吸取消防救援经验教训。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法解释[2023]13号)我局整理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违规培训、报名典型裁判案例》(附)使用多种媒体,特别是通过网上方式,大力宣传违规报名、虚假承诺、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 加强警示教育,使公众充分了解注册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虚假承诺的不良后果,促使公众诚信注册、诚实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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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违规培训及注册典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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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孙某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案情基本:2023年11月17日,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孙某元伪造《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整改通知》欺骗学生参加公司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资格考试培训,2023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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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孙某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3)京0105刑初804号。 #

案例2:学生S与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8月,学员S(高中学历)跟随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在今日头条推出的“注册消防员官方培训中心”,考试简单易行……如果你考试不及格,你将得到全额补偿。” 预辅导材料、内部绝密信息、历年考试分析材料和网校配套题库等广告信息,以及公司网站“签名保通过”“解决所有申请问题,你所申请的专业”不符合要求?学历不达标?没有社保证? 没有工作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 想跨省注册? 跨行业适用? 一键解决!”等虚假违法宣传,缴纳19380元(其中“通关无忧班”辅导费4980元、“名师试点班”辅导费12800元及“报名费”) ”为1600元),参加公司培训并委托其代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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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实习生S下达了《关于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指出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成绩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规定“当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S学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返还19380元。 #

民事判决: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初审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S学生及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均明知或应知S学生未达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法定要求的。 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根据申请条件,采用非法手段帮助学生S通过注册资格审核。 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S同学抱着侥幸心理,希望以非法注册资格取得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两方恶意勾结,损害国家利益,不仅阻碍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管理秩序,也阻碍了公共消防安全。 综合考虑双方主观过错程度,认定合同关系无效。 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被判按70%比例,共退还学生S 13566元。民事判决书编号为京0105民初37092号(2023)、京03民终6555号。 #

案例3:W同学不满当地某人事考试中心行政处罚 #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7月,W同学(中专学历)与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协议,缴纳注册费1600元,学费3980元(后又向学校支付12800元)。升级为“名师领航”),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代为注册,并于2023年11月参加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消防工程师代报名骗局,准考证上写的工作单位是“北京建筑公司”。 经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核实,W同学在准考证上填写的工作单位与从社保部门获取的社保信息不符(社保信息显示的工作单位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公司》),2023年4月4日,W同学被告知其在考试过程中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应成绩证明。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条,对其给予“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罚。 W同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

行政判决: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初审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W同学在报考2023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委托他人代为报名,本身即构成违法行为,且报名时填报的工作单位、学历与实际情况不符,真实学历不符合一级报名条件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当的。 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反对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W同学明知自己不符合报名条件,应知其代理人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为其报名且未表示异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即测试结果将无效,故驳回W学生的诉讼。 行政赔偿判决书为(2023)京0108银排第1033号、(2023)京0108银排初11号、(2023)京01银排初546号、(2023)京01银排终号.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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