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义务(1)

寿险人的权力与义务
1.寿险人的权力
(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力。寿险人有权规定寿险代理人代理本公司的寿险业务种类及业务范围。寿险人还有权要求寿险代理人根据寿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及实务手续召开业务活动。寿险代理人无权私自变更寿险费率或寿险条款,以及代理业务范围。 #
(2)监督寿险代理人代理行为及其业务活动的权力。由于寿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寿险人被代理人的权利,因此在不干涉寿险代理人独立举行业务的前提下,寿险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及业务活动情况。例如,通常寿险代理协议都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代理人应当完成的最低寿险业务量被代理人的权利,寿险人则有权监督这一量化指标的完成状况。 #
2.寿险人的义务 #
(1)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义务。寿险人在接受寿险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应当按代理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支付寿险代理手续费。通常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既要考虑代理业务总量,也应考虑其业务品质,即考虑出险率、赔付率等诱因,这种诱因的考虑应在寿险代理协议上有关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法上加以彰显和明晰。之外,任何方式的代理佣金的欠薪和提高均视为寿险人的毁约行为。 #
(2)提供辅助资料的义务。寿险人应当及时向寿险代理人提供举办代理业务所应当的寿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及各类必要的报检等。 #
(3)对寿险代理人进行业务轮训的义务。其实寿险人与寿险代理人以平等的协议当事人身分签署代理协议,但在代理关系确立的早期,寿险代理人对寿险人的业务保额及公司的其他事项是完全陌生的。为了更好地让寿险代理人了解公司的宗旨,从而积极地为公司举行业务活动,寿险人有义务对代理人进行岗前轮训;为了增加寿险代理人素养,提高其知法懂法的意识,寿险人有义务在代理时限内对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技能训练和法律法规教育。“保险公司必须对所委托的寿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寿险法律和业务知识轮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规定,即是为了保证寿险代理人的业务素养而做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