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证书有哪些,由哪一级机关颁发?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土地权利证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那么,土地权利证书有哪些,由哪一级机关颁发?颁发对象是谁?土地主管部门是否为土地证书的办法机关?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河南高院的一个典型案例来为大家解析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到底是哪些机关?在案件中,怎么具体运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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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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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B公司持有的第08-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172号注销决定。该争议土地自1991年以来一直由B公司占有使用,并且于1992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B公司不服,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A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9号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处理决定,B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请求撤销172号注销决定及9号行政复议决定。二审、再审支持了B公司律师的观点,认为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裁判结果仍是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对原审裁判结果不再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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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证书 #
土地权利证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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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
《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对象是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土地使用证》颁发对象是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对象是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 #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颁发对象是土地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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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依法分析∶ #
一、因涉案不动产权证的诉讼时效已超20年,不应受理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注销登记的申请。因撤销涉案不动产权证的诉讼时效已过法律救济期限届满,丧失撤销不动产权证的胜诉权,为维护法的安定性,不能再通过注销登记,实现撤销不动产权证的目的,否则将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性,行政行为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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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涉案土地系用于养殖,属于农业用地,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用于非农业建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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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错误。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注销决定前,涉案土地已转为国有,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因涉案地块转为国有,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四、关于涉案国有土地证颁证的行政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涉案国有土地证书的填发机关栏中加盖有项城县人民政府公章,且项城县人民政府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故该颁证行为的行政主体是项城县人民政府。虽然在土地证书中存在国土管理部门也加盖印章的情形,但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审核业务范畴,并非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
五、关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问题。行政机关对已作出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属于自我监督的性质,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在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存在错误应予纠正的审核认定后,应当遵循谁行为、谁主体而谁纠错的原则。《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者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该法规明确规定对已作出行政行为发现有误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作为纠错主体而依法更正。本案中,A市原国土资源局是土地登记的办理部门,虽然具体负责对涉案土地登记的调查与处置,但该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是A县(市)人民政府,A市原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后,应当向A市人民政府呈报调查结果,由A市人民政府对以自己名义及法定职权内的土地证书作出处理决定,但A市原国土资源局对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颁证行为直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
史律师评析: #
涉案国有土地证书的填发机关栏中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公章,且县(市)人民政府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故该颁证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虽然在土地证书中存在国土管理部门也加盖印章的情形,但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审核业务范畴,并非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 #
行政机关对已作出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属于自我监督的性质,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在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存在错误应予纠正的审核认定后,应当遵循谁行为、谁主体而谁纠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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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是土地登记的办理部门,虽然具体负责对涉案土地登记的调查与处置,但该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是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后,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呈报调查结果,由县(市)人民政府对以自己名义及法定职权内的土地证书作出处理决定,但国土资源局对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颁证行为直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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