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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今年青岛×服装有限公司送达公告

2022-12-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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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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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235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注册地址:青岛即墨市××镇南×××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37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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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你单位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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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 #

(一)你单位长期不经营,法人、财务人员均无法联系,今年4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于今年2月5日出具走逃(失联)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今年12月1日在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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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单位取得邳州××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其中:今年取得5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44元,发票税额76458.41元,分别于今年3月、5月认证抵扣16978.84元、59479.57元;今年取得28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44元,发票税额.06元,分别于今年5月至8月认证抵扣.26元、.77元、.02元、.01元。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今年11月6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

(三)你单位取得徐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1857、、-,发票金额.22元徐州地税网上申报,发票税额72750.18元,分别于今年3月、6月、12月认证抵扣16978.84元、21817.54元、33953.80元。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今年11月6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

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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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今年3月增值税33957.68元,今年5月增值税59479.57元,今年6月增值税21817.54元,今年12月增值税33953.80元,今年5月增值税.26元,今年6月增值税.77元,今年7月增值税.02元,今年8月增值税.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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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今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77.04 元,今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163.57 元,今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527.23元,今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76.77元,今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7.87元,今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824.37元,今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118.44元,今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107.87元。 #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今年3月教育费附加1018.73元,今年5月教育费附加1784.39元徐州地税网上申报,今年6月教育费附加654.53元,今年12月教育费附加1018.61元,今年5月教育费附加4297.66元,今年6月教育费附加3353.30元,今年7月教育费附加3050.76元,今年8月教育费附加304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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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今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679.15元,今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189.59元,今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436.35元,今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679.08元,今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865.11元,今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2235.54元,今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2033.84元,今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203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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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的今年3月、5月、6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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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少缴纳的今年12月、今年5月、今年6月、今年7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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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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