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苏政办发〔2023〕3号
各省、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
《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施行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23年1月11日 #
湖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施行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强化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3〕51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变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3〕557号)和《关于深入推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3〕687号)有关要求,积极举办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湖北实际,制定以下施行方案。 #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变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为契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推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公正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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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推动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根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筹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序推动、逐步建立,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推动行政管理透明化,规范权利运行。 #
(二)坚持分级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借助全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借助诚信陕西网、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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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谁形成、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主办单位和行政处罚做出单位在做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确切性负责。 #
(四)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以及市级示范部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探求路径和方式,提供更多示范经验。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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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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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末,上海、无锡、宿迁等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实现“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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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末,省、市、县(市、区)五级均有一批部门和单位实现“双公示”。其中,省工商局、公安厅、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和上海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单位率先实现“双公示”;各地也要确定一批率先实现“双公示”的部门。 #
2023年3月末,实现省、市、县(市、区)“双公示”全覆盖。 #
四、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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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双公示”目录,明晰信息公示范围。 #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布的部门权利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推动,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双公示”目录也应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行政审批制度变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及时调整信息公示目录。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也应该依照本方案规定公示目录。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该列入委托单位统筹举办。
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单位也应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同时将“双公示”信息推献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集中公示,或则推献给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集中公示。 #
各单位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通常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归集上报、暂不公开。
(二)确定“双公示”内容,统一公示格式。
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许可生效期、许可截至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觉得应该公示的其他信息。 #
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根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至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觉得应该公示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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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关于“双公示”工作的要求,省组织制做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以下简称统一模板),原则上各地、各部门应逐渐根据统一模板举办“双公示”。早已举办“双公示”特别是国家部门已有统一公示格式规范的,可以根据现有方法公示,或则在统一模板适当建立的基础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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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双公示”方式,明晰信息归集路径。 #
行权机构直接公示。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仍未完善门户网站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同级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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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双公示”信息由行权机构直接公示后,应及时推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由省、市、县(市、区)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逐级归集、汇总公示、报送。市级部门“双公示”信息直接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
全国信息集中公示。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全国“双公示”信息,在诚信陕西网集中公示,并同步上报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全国“双公示”信息统一推送省工商局,并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
仍未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单位或政府指定具有信用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归集、公示并报送到上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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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公示时效,按量报送信息。 #
省、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天;10天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没有明晰有效期的,查询公示有效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要根据国家发展变革委有关要求,公示和上报2023年1月1日起做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2023年1月末前举办双公示的部门江苏省工商局,要公示和上报2023年7月1日起做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其他部门公示和上报2023年1月1日起做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 #
各地、各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 #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布署启动阶段):2023年11月25日至2023年1月下旬。 #
制订施行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省辖市依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制订施行方案,明晰公示内容、标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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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工作推动会。传达国家关于“双公示”的工作要求,明晰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完成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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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业务培训。省信用办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举办“双公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各部门举办“双公示”工作。 #
搞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尽早举行大会,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要求,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施行方案,并报省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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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报送同级政府或信用管理部门。 #
(二)第二阶段(组织施行阶段):2023年1月下旬到2023年3月中上旬。 #
各地、各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以及公示的网站、网址,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
2023年3月中上旬,“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全国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行“双公示”,实现全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全覆盖。 #
(三)第三阶段(考评初验阶段):2023年3月末到2023年4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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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督察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举办阶段性调研,及时将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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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双公示”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双公示”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构建“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
各地、各部门积极打算做好总结等工作,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的考评初验。
六、保障举措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信用办会同省农办、省法治办、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单位联合协调推动“双公示”工作。省信用办要强化组织协调,及时传达有关工作要求,分解具体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指导和考评。省农办要牵头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标准化建设,推动“双公示”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并依据各单位“双公示”工作举办情况,动态管理其机构编制。省法治办要加大对“双公示”工作制度建设的指导。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归集、公示、报送、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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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订“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构建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依照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江苏省工商局,及时调整公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逐渐调整和建立“双公示”信息和形式。给与相关部门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加快。加强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确切、高效。 #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要求,推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及其他公示平台建设和建立,非常是仍未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县(市、区),要推进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市、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种信用信息确切、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行政许可主办单位、行政处罚做出单位、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采集“双公示”信息。鼓励和支持各地探求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准许范围内搭建联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建立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升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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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评估考评。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中心要按月对各地、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列为重要考评指标。采取书面检测、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法,举办自查、抽查和督察考评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考评工作。 #
附件:1﹒山东省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模板 #
2﹒山东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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